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護理總督 有效期:1967年7月27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附屬的《緊急措施(主要)規則》頒令。錄自華僑日報1968年《香港年鑑》。 |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七月廿七日署輔政司奉令佈告,護督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報刊佈後,附表所列各條規則卽付諸實施。
附表:規則第二十九條(但第二及三項除外)——關於逮捕嫌疑人犯及加以扣留之權力。規則第三十條——拘捕應受拘留之嫌疑人犯。規則第三十一條一——下令拘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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