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審查委員會)修正規程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審查委員會)修正規程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
有效期:1967年10月23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附屬的《緊急措施(主要)規則》頒令。錄自華僑日報1969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審查委員會)修正規程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三日署理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一、本規程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審查委員會)修正規程。

二、原規程第三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條文改編爲第一項;(乙)另加入下文第二及三項——(二)此項通知書須隨附經由輔政司批准而有關其人被拘留之消息,或在依規程第五條指定研訊抗議之日以前,將此項消息另件送達之。(三)依第二項規定送發之消息,如輔政司認爲一經宣洩即有違反公共利益之虞者,不得透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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