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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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七台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2020年4月21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等在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采供血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以丟棄、掩埋、焚燒以及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費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資金解決渠道。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於當日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用密封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運至上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準和規範,當日處置。對暫不具備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收集後按有關規定轉運至有資質、有能力處理的單位處置。

對於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上門收集;對於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至少2日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含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經清洗、消毒合格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醫療廢物運輸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安裝定位系統,對車輛全程實時監控,不得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每次運輸醫療廢物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對運輸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清洗和消毒。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等進行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上述廢物的正確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上述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再生產品不得用於醫療、製造餐飲容器、玩具等兒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應當做好交接、登記等工作,確保可追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或者運輸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二)未及時收集、貯存、移交醫療廢物的。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二)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輸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一)丟棄、掩埋、焚燒以及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的;
(三)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準和規範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五)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未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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