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公園條例
七台河市城市公園條例 制定機關: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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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城市公園條例
(2018年3月16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規範城市公園的管理與服務,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具有良好園林景觀和較完善設施,以遊憩為主,兼具生態、美化、防災、健身、文化娛樂和科普教育為主要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具有公園性質的廣場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四條 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突出公益性,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規範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區縣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其管理部門確定管理機構或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機構,非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確定管理機構,並向所在區(縣)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的管理單位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城市公園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生態環境、滿足遊人需求等多種功能的需要。
城市公園規劃建設應當做到數量、規模、布局科學合理。
第九條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高度、外形、體量、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公園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公園內應當根據遊人容量和公眾需求合理設置公廁、座椅、園燈、垃圾箱等公共服務設施,並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 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應當按照《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範》要求,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和設施,並設置顯著指示標識。
第十二條 人員密度較大的公園應當設置公安警務室或流動警務站(車),負責公園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 公園內設置水、電、熱、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它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範要求,避開遊人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遊人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
公園內已建成的水、電、熱、燃氣、通信等管線不符合前款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
已建成的公園應當嚴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確需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開發公園地下空間,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妨礙公園植物生長。
第十五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城市重大防災救災等項目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編制規劃的程序批准。
占用公園用地時包含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承擔相應的綠化費用。
第十六條 公園建設應當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技術和新產品。
新建公園應當因地制宜,通過建設透水鋪裝地面、人工濕地等方式,提高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對已建成的公園應當進行合理改造,增強公園的城市海綿體功能。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園管理服務規範和技術養護規範,指導公園管理單位的日常管理服務和養護工作。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規劃和有關規範對公園進行維護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園管理制度;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災避險預案;
(四)保持公園設備設施、園林景觀和園容園貌良好;
(五)負責公園內遊憩健身、文化娛樂及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的管理和規範;
(六)制止破壞公園設施、景觀和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的行為,維持正常遊覽秩序;
(七)鼓勵、支持並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城市公園管理服務活動;
(八)建立健全城市公園檔案,並予以妥善保存;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園設備設施、園林景觀和園容園貌保護工作:
(一)公園內園林綠化良好、動植物得到有效保護;
(二)公園內植被品種適生、美觀、無病蟲害;
(三)保持公園現有水域面積,不得擅自減少或改變用途,並保持水體清潔;
(四)環境衛生整潔,符合城市衛生有關標準和要求,清冰雪不得使用融雪劑;
(五)及時更換、修復損毀、缺失的設施。
第二十條 公園入口處應當設置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禁止行為警示標識;園內各路口應當設置引導標識;園內危險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識;園內健身、遊樂等設施應當設置安全提示標識。
園內各類標識應當規範清晰、整潔完備,標識文字應當用規範的漢字,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外文標識。
第二十一條 除公園管理單位外,公園不得增加新的駐園單位和住戶。
現有的駐園單位和住戶應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不得損毀公園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不得在公園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並限期遷出。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於商業經營。配套的商業設施不得改變或破壞公園內建(構)築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禁止在公園內經營私人會所、歌舞廳、遊戲廳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內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公園規定的時段和區域內進行,不得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園環境噪聲限值和禁止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組織團體活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並在指定區域和時間進行,且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正常遊園秩序。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滿足遊人合理需求,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欄杆、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等;
(二)亂塗寫、刻畫,隨意懸掛、張貼、散發廣告品等;
(三)擺攤設點、行乞算命、兜售物品、亂搭棚架;
(四)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滑冰、垂釣、營火、燒烤、宿營、露營;
(五)在非宗教場所進行宗教活動;
(六)防火期在園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七)攜帶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入園,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危險活動;
(八)攜帶犬類(導盲犬除外)或其他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以及可能對遊人造成傷害、驚嚇的動物入園;
(九)騎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玩輪滑和打陀螺、甩鞭子等可能損壞公共設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妨礙他人正常遊園休閒的活動;
(十)損壞各類設施設備;
(十一)損毀花草樹木;採石取土、毀林毀草開荒、種植瓜果蔬菜和未經批准的外來物種等其他占地行為;放生動物、放牧畜禽、捕捉傷害野生動物;
(十二)在公園內焚燒雜物及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向公園內傾倒、拋灑廢棄物或排放污水、廢水、廢氣、煙塵;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安全和應急避險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開服務監督電話,並在公園主要園路、活動廣場、出入口等處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八條 在公園內進行施工,施工現場用地周邊應當進行圍擋,並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可能影響遊人遊覽安全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並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識;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疏散遊人等措施,並及時向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遊人數量大幅上升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遊人集中區域的管理。
遊人數量激增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的,公園管理單位可以採取限制遊人進園、疏散等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指揮。
災害或突發事件消除後,避險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恢復公園原貌。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防汛預案,儲備防汛物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公園湖泊進行防汛調度,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預警後,及時啟動防汛預案。
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公園內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等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建(構)築物以及城市公園內遊樂設施、器材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規定。遊樂設施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須知,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保持完好、安全。水上經營性遊樂項目應當由經營者配備救生設施和人員。
公園內遊樂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除老、幼、病、殘等專用非機動車,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公園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公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占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對違反在各公園規定的時段和區域進行體育健身娛樂活動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單位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園管理單位有權採取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封閉相關區域等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抗拒、阻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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