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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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2018年8月30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促進城鄉環境衛生持續改善,提升社會文明衛生素質,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農村改水改廁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員參與、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活動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每年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各單位應當集中開展以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為主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資金、技術支持。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育才生態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由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有關愛國衛生發展工作的規劃和措施;

(二)組織開展健康城市建設各項工作,鞏固和發展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

(三)組織群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和應急工作;

(四)負責普及愛國衛生知識、動員群眾參與愛國衛生運動,協調全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指導監督本市農村改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導本市控煙工作,加大對環境衛生的檢查、監督和考核評比力度;

(六)對有關違反愛國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七)承辦市、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本行政區愛國衛生工作;

(八)愛國衛生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政策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絡。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健康教育活動。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健康知識教育。

文體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設施,加強運動健身場地建設,提高全民身體素質。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應當正確引導衛生防病的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促進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車站、機場、港口、酒店、超市、廣場、公園、景區、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八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考核制度。

單位衛生達標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以社區、村(居)為網格單元,採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綜合管理,實行分級包點責任制和多位一體的網格化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數量充足、布局合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和管理體系,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提高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及其他垃圾的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禁止焚燒秸稈,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禁燃與綜合利用方面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閒置空地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國有閒置空地的使用權人,集體閒置空地的使用權人,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更新和管理,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次供水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負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廁所標準。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配備齊全的環衛設施,保障環衛正常需求;

(三)定期對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

(四)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垃圾日產日清,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五)道路平整,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住宅小區業主共同負責。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公共場所禁煙、控煙工作。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內公共場所吸煙。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規範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並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三十條 個人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樓房內向外拋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範圍外堆放建築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市、區農業、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田、湖(庫)區、河流、林區、公園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港口、民航等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和相關營運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市、區愛衛會應當對各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檔案、設置病媒生物防制設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小區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其衛生管理責任人負責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監督。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應當使用安全有效的藥械,保證服務質量,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章 督查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督查督辦機制,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全面落實督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作出相應處理並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舉報人,經查證屬實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愛國衛生工作建議和投訴平台,暢通愛國衛生工作溝通渠道。

第三十七條 市、區愛衛會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協助開展宣傳、指導、檢查、督促等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愛國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閒置空地的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亂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進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單位和住宅小區嚴重缺乏環衛設施、不履行公共廁所保潔義務、有暴露垃圾或者衛生死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單位在禁止吸煙場所未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未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的或者違規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在指定地點範圍外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不及時清除飼養寵物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單位未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導致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防控設施合格率不符合國家考核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未設置病媒生物防制設施或者未建立工作檔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而未處理的,市、區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市、區愛衛會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愛國衛生管理職責和義務的,由市、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愛衛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市、區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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