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

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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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0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5年9月28日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白鷺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白鷺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白鷺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供公眾遊覽、休憩、觀賞的場所。

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區域為:東至鳳凰路,西至臨春河岸,南至椰景藍岸小區,北至新風路、圖書館,占地面積26.7公頃。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白鷺公園的主管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白鷺公園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土地、環境保護、林業、水務、工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鷺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鷺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白鷺公園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批准後的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准的白鷺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和備案。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白鷺公園規劃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依法確定的白鷺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資、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白鷺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合理避讓措施;確需臨時占用白鷺公園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白鷺公園內建設住宅、會所、辦公樓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設施。

第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公園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1類標準,在白鷺公園內,6:00-22:00時段,噪聲控制在55分貝以下;22:00至次日6:00時段,噪聲控制在45分貝以下。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的種類、規模和數量。

白鷺公園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應當符合白鷺公園規劃。

商業服務攤點應當依法經營,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保障遊人安全。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汛和用電安全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並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五條 在白鷺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以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

在白鷺公園內開展的各類活動,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活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訂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相應安全保障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除下列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和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公園: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輛;

(二)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車輛;

(三)其他經白鷺公園管理機構批准進入的工作用車。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並注意安全。

第十八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白鷺公園的生態環境和設施,遵守白鷺公園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白鷺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紅樹林;

(二)傷害、捕捉、驚擾白鷺等動物;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四)從事賭博、封建迷信活動;

(五)排放污水、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六)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

(七)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

(九)游泳、捕魚、垂釣、宿營、燒烤,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懸掛;

(十一)散發廣告,兜售物品;

(十二)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十三)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第三款規定,侵占白鷺公園用地或者臨時占用白鷺公園用地逾期不還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擅自在白鷺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設施的,按照《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白鷺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遷出或者拆除,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白鷺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將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駛入白鷺公園內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的,處以該樹木花草或者設備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游泳、捕魚、垂釣、宿營、燒烤,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兜售物品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散發廣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本規定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規定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白鷺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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