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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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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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2020年7月3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以下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物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養成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從源頭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支持開展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財政資金投入穩定保障機制,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過程中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旅遊文化、商務、水務、農業農村、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部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需求,保障收運、處置設施用地。

第七條 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特許經營管理。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授予不同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企業經營。

第八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進行審查。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綜合有關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

第九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經審定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並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內容,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項目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和股權轉讓,服務數量、質量和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和調整程序,政府承諾和保障,監測評價,履約擔保,違約責任等內容。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經充分評估論證後准予延期的,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將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領餐廚垃圾收運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配備滿足餐廚垃圾收運需求的專用收集容器;

(五)配備滿足餐廚垃圾收運需求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並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監測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領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符合設計要求並通過驗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安全生產、環境監測與保護、計量統計、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可行的廢液、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載明餐廚垃圾收運時間、頻次、接收點、分類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餐廚垃圾收運合同示範文本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擬制。

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應當到餐廚垃圾產生者接收點收運餐廚垃圾;因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無法到達等客觀原因不能到餐廚垃圾產生者接收點收運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餐廚垃圾接收點。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實行台賬和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在台賬中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後各留一聯存檔,最後一聯由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留存。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設施;

(三)保持收集容器、設施完好、封閉、整潔;

(四)每日按時在約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點分類交付餐廚垃圾;

(五)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收運。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每日按時在約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點分類收運餐廚垃圾,實現應收盡收、日產日清;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密閉、完好、整潔;

(三)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處置。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分類接收和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氣、廢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定期對處置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十八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服務許可證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五)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食品生產加工。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或者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抵押的;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明顯落後且拒不改進的;

(三)收運、處置能力不足且拒不改進的;

(四)收運、處置失當導致所負責區域範圍內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並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或者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投訴、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未執行台賬或者聯單管理制度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餐廚垃圾產生者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設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設施完好、封閉、整潔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四項,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在約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點分類交付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五項,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收運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未按時在約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點分類收運餐廚垃圾的,依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未保持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密閉、完好、整潔的,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餐廚垃圾收運服務企業未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處置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分類接收和處置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氣、廢渣等,造成環境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定期對處置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未取得服務許可證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食品生產加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餐廚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按照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是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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