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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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
(2019年11月5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餐飲業油煙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或者服務性勞動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第四條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制定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
(二)加大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規範餐飲業油煙排放行為。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條 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環境功能和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項目所在建築物在結構上應當有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城市建成區現有居民住宅樓內已有的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餐飲服務項目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或者油煙淨化設施等內容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通過專用煙道排放,不得通過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
第十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一年。
第十五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提供場地,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除外。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監測餐飲業油煙排放等方式加強對油煙污染源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發布餐飲業油煙污染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城區網格化綜合管理。
政府服務熱線平台應當對網格化管理機構巡查發現的餐飲業油煙污染行為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接受政府服務熱線平台的派單調度,及時辦理和反饋處理情況,並接受督辦核查。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餐飲業油煙排放守法、違法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關規定對守信的餐飲業經營者實施獎勵,對失信的餐飲業經營者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
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餐飲業行業協會制定油煙污染防治自律規範,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減少餐飲業油煙排放相關技術的研發應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已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但未正常使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超標排放油煙等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提供場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餐飲業經營者超過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油煙,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場所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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