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補充規定

三江侗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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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江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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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森林法》的補充規定

(2006年1月10日三江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依照三江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招標、拍賣、劃撥等方式,利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植樹造林。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

鼓勵利用外資、社會資金按照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營造工業原料林和公益林。

鼓勵農村居民充分利用自留地、房前屋后土地以及適宜植樹的承包地的田邊地頭種植不影響農作物生長的零星林木。

第三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林業生產實際制定當年的木材生產預伐計劃,預伐的木材生產計劃指標總數不得超過年度商品材採伐限額和上年度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指標的90%。

自治縣當年節餘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指標,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當年擇伐、皆伐的林木,必須憑林業主管部門設計的伐區作業方案和採伐許可證採伐,不得超採伐許可證採伐。凡不按伐區作業方案作業,超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限額採伐林木的,沒收其採伐的林木,並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超採伐林木株數五倍的樹木。

第五條 在自治縣進行加工木材或木製家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林業、工商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方可進行加工。凡無證加工木材的,沒收其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或扣押其加工機械。

第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森林消防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森林消防經費,列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第七條 本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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