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島水資源節約與保護規定
三沙市西沙群島水資源節約與保護規定 制定機關: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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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西沙群島水資源節約與保護規定
(2019年8月30日三沙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9年11月30日三沙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用水需求和用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三沙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西沙群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西沙群島及其海域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和地下的淡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和補給水。其中,補給水是指由本市以外其他地點運至西沙群島的淡水。
第四條 西沙群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持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障供給、高效利用,合理配置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西沙群島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市人民政府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海洋漁業、財政、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西沙群島水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與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市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宣傳教育,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增強全民的水資源節約與保護意識。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等部門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編制西沙群島水資源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西沙群島水資源規劃應當符合三沙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西沙群島水資源開發與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島上生活用水,併兼顧生產及生態環境用水等需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西沙群島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雨水集蓄、污水處理再利用等再生水資源開發力度,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西沙群島有居民島礁建設海水淡化設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海水淡化水質量進行檢測,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西沙群島運送補給水,為島上居民提供飲用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對補給水的供應、運輸、儲存等環節加強監管,確保用水安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海水淡化、污水處理和雨水集蓄工程建設,科學開發利用島礁現有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西沙群島實際,制定淡水儲備、調度及分配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保證緊急情況下的用水需求與安全。
第十四條 西沙群島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發改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可供西沙群島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供水、用水計劃,對西沙群島的年度供水、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用水收費制度,充分發揮價格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用水單位的用水需求,確定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上限。對超出用水上限的單位限制供水,防止水資源浪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網漏失量,加強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採取一水多用、串聯用水、循環用水等措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生態環境用水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優先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利用系統等集水、節水設施,室外鋪地應當使用滲水材料。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集水、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西沙群島有居民島礁統籌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已鋪設污水管網的島礁,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生活、生產污水必須排入污水管網,禁止直接排放。
第十八條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並符合國家或者本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估,加強西沙群島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監測,逐步建立西沙群島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實時監測系統,保護地下水資源。
除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用於應急需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採地下水。現有的自備水井,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逐步封閉。
第二十條 西沙群島實行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制度。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並在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在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設置排污口;
(三) 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進行網箱養殖;
(五)從事旅遊、游泳、潛水、垂釣等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集水、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採地下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游泳、潛水、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海水淡化水源保護區內游泳、潛水、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確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另有禁止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三沙市其他島礁水資源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三沙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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