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三洞珠囊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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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洞珠囊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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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陸海羽客王懸河修

齋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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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玄經第八·老子傳授經戒注訣》云:夫欲傳授道德而對齋者,法限三十八人,少不可減六人。六人為通齋官,備足一人為師,五人為保。保者,寶也,荷也,明也,證也,度也,成也。相重如寶,任荷可教,明其丹誠,證其業善,度其試難,成其至真。齋法:九日、七日、五日、三日,勿減一日。若減一日者,此是會而非齋。散財飯賢,謂之為會。文書啟告,請監會宮也。故《玄都三會律》云:四月八日會天徒,皆設謫食也。注云:出天徒皆風毀小贖徒人之罪也。

  前三十八人者,一曰三師,其一人為正師,二人為護師。即法師是也;二日五保,五人。即都講是也;三曰六明,六人。即監齋是也;四曰七證,七人。即侍經是也;五曰八度,八人。即侍香是也;六曰九成,九人。即侍燈是也。

  右六品三十八人,不能備者,多少隨緣,皆為神足弟子?彥英才之人,作五保七證之師,同為署受法之辭以修齋,然後授其戒錄也。《三元經》中卷云:正月十五日天官,七月十五日地官,十月十五日水官,此三官上會玉京山,校定生死罪福簿錄也。此日皆須齋會也。

捨失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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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真科下》云:凡受道經科律戒籙,因緣應捨,許得捨之,不可委叛。叛不告而去,後難以還。捨而去後,後必易歸。歸乎至道無復去。今應去者,輸誠告師,師設譬諫,為立方宜。方宜不立,諫必不從。為之燒香,啟告三寶,教之三禮,心口發言,經戒科律與某身俱空,三界六趣與大道俱空,諸法空,一切空。三言之訖,三禮而去,後適意隨願而行,猶不得誹謗正法,弊露祕言。犯之,長墮地獄,無復入善之期。嚴加宣明,去後反悔,重求受科,先立功德,效力輸財,然後依法受之如初也。

  《太真科下卷》云:凡是受戒籙忽然失去,失去輸一半,不須重受之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失籙者,更令罰薪五束,朱三兩,飯賢三人。失一,將軍罰薪半束,朱四兩,飯賢五人。失十,將軍罰薪一束,朱五兩,飯賢十人。失七十五,將軍罰薪十束,朱七兩,飯賢五十人。失百五十,將軍罰薪三十束,朱九兩,飯賢百人。凡輸罰畢,得重受也。

  又云:非意失去,某年月日時於家或在某處,遭公私逼迫,水火盜賊,依實言之,不知所佩之籙,何在,尋檢不得,依自謫輸薪廚以贖罪,更令得受,不勝元元也。

清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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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玄部卷第八·老子傳授經戒儀注訣》云:凡受戒及經畢後,月晦、月半不可不齋。齋則清戒、溫戒,竟夜誦之百遍千遍,限外無數,永堪如此者,不可臧九遍,他日齋靜,行來出入得誦便誦,不必齋時,諮師訪友,思而行之,不須高聲,心口相知。在人眾中勿發於口,審能在心,然感通上聖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凡為道民,便受護身符及三戒,進受五戒、八戒,然後受籙。受籙之前未受戒者,受籙之後依次受之,誦習通利,恆存思行,諳憶不謬,忘則犯科。未受籙時無所呼召,受籙之後動靜呼神。不行戒者呼之不至,破戒之人吏兵遠身,還上天曹,考官便逮致諸戹疾,公私災橫,輱軻衰否,所作不成。成功立德,捨闇入明,施善禳惡,以吉除凶,要在行戒,神即祐之。戒有別文,精詳修習。或有不解,或有遺亡,或有謬誤,或冒禁故,一或尊上逼迫,或畏死犯之,皆是愆招,悉名破戒,即應懺悔,首謝自新也。

  凡違戒者,背負鞫言,協道信邪,雜事佛俗,此為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或障纏深師,三誨之必能改革。守一不迴,召神有效,三誨不悛,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錄,入佛奉俗,及無所事師慈,改之不追咎責。怨惹事他,棄本逐末,雖名奉道,實犯正科,諸官不得容受。積久知悔,更立功,乞還聽許,依德昇遷矣。亦別有《清戒籙醮儀》一卷,以行世用之。

立功禁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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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玄都中宮女青律》云:凡修上清之法,不得北向及本命之上二處便迴,觸忤玉晨,穢慢本真。五犯不得入仙也,十犯被考左官,死入地獄三塗之中,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帶真文,出入三光,及冥臥息不得露頭,不著巾帽及脫衣露形,毀慢身神,恥辱真文、令真靈遠逝,空屍獨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極明科,不得妄入淹穢,哭泣悲淚,吊問死喪,五犯伐功斷,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學太一事,皆禁見死屍

  血穢之物。當以真朱一銖散內水中,因以洗目漱口,並洗手足,微祝曰:

  三光上道,太一護形。司命公子,五神黃寧。血屍散滅,凶穢沈零。七掖纏注,五藏華生。令我仙度,長享利貞。

  凡道士受學生法,不得稱死。稱死事者則生氣變動,不居常宅,故死氣運入,魂神離棄,是以惡氣遊屍陳其間孔矣,將病將死之漸也。

  《真一條檢經》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觸禁犯忌,當與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尅賊。更相尅賊,生災起禍也。夫消災散禍不得用本命行年,本命行年賊害汝身。

  本命日,可行周天大度,鍊氣生身,不可妄失。行年日,可行生布氣,養神育精,不可妄失。絕命日,不可用,用之致災絕滅。歲星日,不可用,用之致縣官刑獄。六害日,不可用,用之致疾病衰戹。月晦日,不可用,用之致災,身枯氣喪。歲破日,不可用,用之致災,家門凶禍。

  戊辰戊戊日,不可用。戌為天門,辰為地戶,戌將是狗,辰將是龍。戌是中王神也,其日太上丈人詣太上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生者,注玉曆。九老丈人詣九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死者,注死籍。道德丈人詣道德君,對校天下男女為功德者,記名左契。天帝丈人詣天帝君,對校天下男女為罪過者,著名右契。仙都丈人詣仙都君,對校天下男女應得仙者,上名仙籙。

  天師還天曹,校梀初角反簿錄,分別善惡,此日閉天門,塞地戶,龍遊五嶽,狗行河梁。中黃犬神備守天門,中黃丈人備守地戶,外事一斷。其日不得燒香行道,關啟章奏。汝曹妄有觸耗此日者,中黃大神收攝汝曹魂魄,付候獄栲掠,六十日關啟章奏,不得通聞,六十日考竟,遣魂魄還汝曹身中,令汝曹轗軻,衰耗亡失,疾病口舌皆由於此。若戊戌日卒有疾病縣官者,當正心端坐,思過悔請,吾自懸知汝心,自為汝曹寬停考罰,明日汝曹有文書陳乞,即下赦恕之書汝曹也。

  又云:受太一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三月日,期喪滿月,大功喪經月,可得奉行道法,章書啟乞也。

  受天真三一真一赤界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百日也,期喪三十日,大功喪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啟乞也。

  受黃書契令在身者,遭父母喪一年也,期喪百日,大功喪四十日,小功喪滿月,緦麻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啟告也。若違犯落平陰獄。獄中恆有泥塗,滑不可走,被考使走行塗中,不得一步便自倒地。如此三百年,考竟更生,為人短悴,眾人所輕也。

  《真誥第九》云:正月庚申,二月辛酉、三月庚戌、四月癸亥、五月壬子、六月癸丑、七月甲寅、八月乙卯、九月甲辰、十月丁巳、十一月丙午、十二月丁未。

  右上帝殺日不可請乞,百事無宜。

  《金書仙誌》云:夫學仙之人;勿北向便迴,仰視三光;勿北向理髮,解脫衣裳;勿北向唾罵,犯破毀王破謂歲下辰也。王謂王氣之所在也。勿怒日月星辰,勿以八節日行威刑,勿以月朔日怒恚,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殺草伐樹,勿以五月五日見血,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惡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牀席,勿以十月五日罰責人也,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齋,燒香念仙也。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為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競,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惡之時也。是以惡夢交於丹心,妖魅乘其朱闕,精夜觸犯神真,煩惱流變,多禁莫識奇術,子能奉修,則為仙才,不奉天禁,則為傷敗。

  《黃順請問上經》云:受老子經,不奉混俗祠祀。

  又云:受法之身,常出入行來,經履新生及新死之家,及行逢死屍與棺木者,還所住處,香湯沐浴,方得燒香也。

  又云:受法之身,不入產婦之戶,及不得見屍者,謂異處斷隔於來往,則乃朝禮無廢,不拘日數之限。若家無隔異者,四十五日方得朝禮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協道信邪,此為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筭。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見屍及血穢之物,見一死屍則一年不得行事,又卻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卻罰於既往,又進塞於將來。若一年三見屍者,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若過見二十四屍者,皆不得復修行太一以求仙也。

  又云:凡脩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氣常薰於巾服之中,七魄九靈之精常棲於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學生不雜席而寢,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器,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亦不得使雜人犯觸,以驚三魂也。又云: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禮願,慎不可叩頭。叩頭者,則傾九天,動干真,神官迴覆,泥丸倒懸,天帝號於土府,太一泣於中田,數如此者,則存念無益,三真棄宮,七神埋散,玄宅納凶,是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有真之人,但心存叩頭運精,感而行事,不因類以祈靈也。

  又云: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禮拜。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禮願之時,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九十二條科》云: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一辰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神喪精亡,靈真去身,空屍獨立,復何仙冀哉?

  又云:不得見屍,一年不得行事,卻傾一年之功。若一年見三屍者,則三年不得行事,亦卻三年之功。滿見二十四屍,子失道,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

  又云:不得言稱死事,恚怒願己之死也,言滿四十不得為真人,以為棄生之罪,三年身亡滅矣。

  又云:不得五色衣裳,敷華好服則真靈去身,淫邪內發,馳心猖狂,三屍潛逸,赤子飛飈,長離玄室,破形解骸,身死名滅。若衣勿雜色蘭布之服,可以終日詠誦洞章,奚求不得,乘雲駕龍,逍遙太極也。

  《靈寶戒三十六條仙內科》云:玄功之人,當布衣草履,不得榮華之服,犯者失道也。

  又云:不得言及俗邪穢之事,三犯失道。

  又云:祖父母、己父母,同法可拜,不同不得拜。伯叔以下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也。

  又云:父母吉會不得預坐也。

  又云:父母兄弟妻子同契,雖有骨血之功,皆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其法不同,皆為屍穢,犯者失道。

  又云:夫妻不得同室而寢,邪念在心,長失道矣。

  又云: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寢,自非同契,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同衣而服也。

  《靈寶制服科》云:祖父母期年之喪,不得臨屍,於別房制哀,五日不得

  受弔。伯叔兄弟同如祖父母,九月服。

  又云:制哀畢,沐浴復巾服,不得制世服。犯者失道,罪劇上科。若己父母聽展哀百日,後復巾褐,心喪三年,無復哀喪,此靈寶聞科也。若隱身名山,無復哀哭也,一自都斷矣。

  《玄都立身行道律第十五》云:身荷仙官靈籙,不得妄拜哀,不得妄哭也。

  又云:於父母國君官長二千石刺史三公,皆設敬不得即設禮拜也。又

  《 入治律第二十》 云:臨喪不踰月,不入治;哭不過三日,不入治;穢汙不過晦朔,不入治;三年不滿百日,不入治;皆謂哀戚犯穢罪,不敢觸神明也。戊辰戊戌不入治,禁忌之日不得入治,請吏兵,丙寅、丁卯、丙申、丁酉、戊申、戊戌皆不入治。行道修真,犯禁忌皆奪筭減年也。

  破可以消災,建可以立功,刑害之日不用。注云:不得用自刑殺害之日也。若上章不得用建、破、閉也。

  上章律第十三云:寅刑巳,戌刑未,子刑卯,申刑寅,卯刑子,巳刑申,丑刑戌,未刑丑。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齋持酒肉於治中,飲食濁亂太素,罰素四十五。注云:小穢三日,大穢七日,聽得解之也。緣何今按《三洞科起靖觀宮堂第十一》云:民家曰靖,師家曰治。又引律曰:按靖立在天德。天德,甲乙丙丁地也。長一丈八尺,廣一丈六尺,凡佩仙符籙,皆須安靖治也。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犯三師諱、三師四世諱,違律罰筭七。入治時,亦不得犯。注云:天師係師也,戶籍所屬,師曾祖、祖、父、師身四世名諱也。

受持八戒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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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銜臣陸脩靖上啟:

  元始天尊無極大道感應靈聖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齋一日一夜,用以檢御身心,滅諸三業罪惱者故。

  《洞神經第十二》云:夫齋以齊整為急,以齊整身心。身心齊整,保無亂敗。敗起多端,大略有八也:

  一者,不殺生以自活;二者,不得婬慾以為悅;三者,不得盜他以自供;四者,不得妄語以為能;五者,不得醉酒以恣意;六者,不得雜臥高廣大牀;七者,不得競習香油以華飾;八者,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

  今日善男子善女人等,若能不犯此之八事,則八敗無從以起,則八戒自然而立。立久不失,則延年保命,神通洞達。是故齋者受持八戒,思真行道,通而無窮,顯驗必速,皆如所期也。今請受既畢,再拜再起,奉戒而退也。

  三洞珠囊卷之六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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