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關於印發《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部委關於印發《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聯安全〔2021〕48號
2021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聯安全〔202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

現將《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2021年4月22日

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重點任務要求,為引導企業集聚發展安全應急產業,優化安全應急產品生產能力區域布局,支撐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各地科學有序開展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應急產業是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提供安全防範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等專用產品和服務的產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示範基地是以安全應急產業作為優勢產業,特色鮮明且對安全應急技術、產品、服務創新及產業鏈優化升級具有示範帶動作用,依法依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

第四條 示範基地建設分為培育期和發展期兩個階段。處於培育期的示範基地屬於創建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基地和示範基地創建單位[以下統稱示範基地(含創建)]的申報、評審、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統籌示範基地(含創建)的評審、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範基地(含創建)的初審和上報等工作,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指導各地開展示範基地(含創建)培育。

第三章 申報

第八條 申報條件

示範基地(含創建)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綜合類是指相關產品或服務涉及多個專業領域,且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高、規模效益突出的示範基地(含創建);專業類是指相關產品或服務在某一專業領域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較高,具備一定規模效益的示範基地(含創建)。

具體申報條件應滿足產業構成、創新能力、發展質量、安全環保、發展環境、應用水平等6方面指標要求,詳見《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門的聯合上報文件和初審意見。

(二)示範基地(含創建)申報書(附件2)。

(三)示範基地(含創建)申報表在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申报系统里打印。申报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涉及第八條需要提供的補充材料。

第十條 申報流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定期組織開展示範基地的遴選和評審工作。

(二)申報單位結合自身情況自願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或專業類)示範基地創建單位」申請,並登陸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在線申報系統,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開展審查,聯合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通過在線申報系統提交審查意見掃描件,紙質版一式三份分別郵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

第四章 評審和命名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和答辯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站及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通過評審且公示期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聯合命名。其中,綜合類命名為「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示範基地創建單位」,專業類命名為「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專業類示範基地創建單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示範基地(含創建)實施「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

(一)示範基地創建單位培育期滿三年後,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評估,滿足示範基地條件的,由三部門聯合命名為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或專業類)示範基地。未滿足示範基地條件但評估認為具備創建單位條件的,培育期可延長兩年,兩年內再次評估仍未滿足示範基地條件的,公告撤銷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或專業類)示範基地創建單位命名,撤銷命名前將告知有關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示範基地經定期評估未滿足條件的,由三部門通報、責令整改,兩年內再次評估仍未滿足條件的,公告撤銷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或專業類)示範基地命名,撤銷命名前將告知有關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二)對上報資料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每年3月底前,示範基地(含創建)應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報至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分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的,可撤銷其命名,撤銷命名前將告知有關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四)示範基地(含創建)內的應急物資將作為工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載體,納入工業應急管理能力體系。要按要求將相關企業產品、生產能力、庫存等相關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並及時保障應對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示範基地(含創建)發展予以支持。根據實際情況在產學研合作、技術推廣、標準制定、項目支持、資金引導、交流合作、示範應用、應急物資收儲、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推薦等方面對示範基地(含創建)內單位給予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基地培育工作。省級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建設期滿兩年後可直接申報「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綜合類(或專業類)示範基地」。

第十六條 支持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開展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培育。

第十七條 已批覆的國家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含創建)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指南(試行)》與《國家應急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評價指標體系

2.國家安全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含創建)申報書編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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