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23日
http://www.smx.gov.cn/pageView/article.html?pageNum=1&lmid=8197&wzid=100268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有效應對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經過規劃、建設,配置應急保障設施,供因災害產生的避難人員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實行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室內公共場館(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場所,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相應的標誌、標識和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

  新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主體項目預算;改建、擴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提出預算。屬於政府投資的,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七條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制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運行的演練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教育、水利、林業、體育、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開發區範圍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由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政、教育、水利、人防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區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背景和依據;

  (二)編制原則、指導思想和目標;

  (三)現狀分析與指標設計;

  (四)總體布局與應急疏散分區;

  (五)疏散通道規劃與指引標誌設置;

  (六)應急設施配置與應急物資儲備;

  (七)基本條件保障;

  (八)建設計劃與投資估算;

  (九)與相關規劃銜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況;

  (二)類型與定位;

  (三)抗震設防要求;

  (四)功能設置與分區;

  (五)應急供電、供水、污水處理、廁所、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廣播、通信、應急指揮等基本配套設施;

  (六)疏散通道與指引標誌;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等級對應的功能設置和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涉及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應當就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設計方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可以用作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場地、場所,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的需要,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所需設施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者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用作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防要求和相關設計規範。

  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經竣工驗收移交給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後,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避難場所名稱;

  (二)應急避難場所位置;

  (三)應急避難場所面積及可容納人數;

  (四)應急避難場所配套設施、設備;

  (五)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區劃分平面圖;

  (六)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責任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與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儲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群眾疏散所需物資,包括基本生活物資、基本醫療物資、疏散安置用具等。

  應急避難場所物資儲備可以採用政府儲備、市場協議儲備及場所儲備等方式。

  第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與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一致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日常維護與管理主體。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數據庫,及時更新數據。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容量、區劃平面圖等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消防、民政、交通運輸、水利、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保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協助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單位進行場外標誌的安裝。

  各級應急管理、教育、消防、民政、衛生健康、人防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難、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建立本場所的硬件設施和組織體系、管理維護檔案等;

  (二)在顯要位置設置場所疏散安置示意圖,示意圖應當包括設施位置、棚宿區區域、方向指示圖標、圖例等;

  (三)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應急避難場所標誌牌、場所內道路指示標誌牌和場所設施指示標牌,並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準確;

  (四)確保各個出入口暢通,封閉式應急避難場所要保證出入口可隨時開啟;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設施的管理,確保應急設施正常使用;

  (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需對應急避難場所現有場地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向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備案;改建、擴建後造成應急避難場所原有設施缺損或者失效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四章 啟用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縣(市、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啟用決定,並發布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啟用情況及時向縣(市、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市縣兩級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居民進行應急疏散。

  第二十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立疏散安置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管理群眾疏散安置工作。指揮部由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社區負責人、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物資供應點,保障避難人員的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建立臨時醫療點,負責避難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三)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城市供水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水;

  (五)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應急移動廁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設施,並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六)供電單位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

  (七)通信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通信。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疏散安置指揮部設立志願者服務站,組織和動員志願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工作結束後,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的總結、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以及善後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場所設施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入應急避難場所檔案。

  應急避難場所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

  (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分工;

  (三)設施配置;

  (四)應急物資儲備;

  (五)資金保障與使用;

  (六)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