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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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31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協同配合、社會共同參與、全民共同遵守的工作機制,遵循以人為本、共建共享、表彰獎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八條 每年3月為全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月。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九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二)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國、出賣國家利益;自覺抵制分裂、醜化祖國的行為;
(三)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四)升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行禮,不得嬉戲、喧鬧等,不得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
(五)尊崇、學習英雄、烈士;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得大聲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乘坐電梯時依次排隊;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盒(袋)等各種廢棄物;
(四)文明有序就醫,尊重其他患者隱私,不得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
(五)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六)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在公共設施設備上塗寫、刻畫,不隨意躺臥、污損公共場所座椅等設施;
(七)不在禁煙場所吸煙(含電子煙);
(八)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九)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避免噪聲擾民;不得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
(十)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
(十一)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時,遵守場館秩序;尊重運動員、裁判員、演職員;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損壞園林、綠地;
(二)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三)不非法採集受保護的野生植物;不非法挖掘、移植古樹名木;
(四)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垃圾等;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輛應當安全、文明,禮讓行人,禁止手持使用電話,規範使用燈光、喇叭;在擁堵、緩行路段按順序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軍(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車輛,按規定避讓校車;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二)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輛駕駛員在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載;
(三)駕駛非機動車輛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超速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違反規定載客載物,不亂停亂放;提倡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配戴安全頭盔;
(四)行人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攔車、停留或者散發廣告、兜售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得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
(七)不得從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八)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車輛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和景區景點公共設施等旅遊資源,服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二)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淫穢等信息;
(三)不得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社區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侵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不亂停亂放車輛和堆放雜物,不私搭亂建,不擠占公共區域,不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二)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在室外懸掛、擺放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鄉村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曬糧;
(二)不隨意丟棄農藥及其包裝、病死畜禽和垃圾;
(三)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辦理登記、規範注射疫苗,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二)城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飼養導盲犬、輔助犬的除外;養犬不得擾民;
(三)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餐飲場所、賓館、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攜帶警犬、導盲犬、輔助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四)攜犬出戶時,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產生的糞便;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熱等資源;
(三)綠色出行,提倡步行、使用自行車、電動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文明過節,紅白喜事簡辦,不索要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文明祭祀;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珍惜糧食,自覺抵制餐飲浪費。
餐飲企業應當科學合理設計菜單,為消費者按需配餐、按量點餐提供便利,引導消費者節約點餐、杜絕浪費,提供環保打包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培養優良家風;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增強守信自律意識。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熱情服務,堅守商業道德,不得售賣假冒偽劣和過期商品,不得哄抬物價。
第二十二條 鼓勵參與志願者服務活動和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優撫、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城鄉社區、服務窗口、車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所在單位建立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為開展志願服務、慈善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車站、商場、景區、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配備母嬰室,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衛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依法保障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醫療急救電話,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公共文體、環境保護等設施。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在醒目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標識。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浪犬只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劃,科學合理布局車輛停放點,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車輛管理和服務質量,控制其車輛投放總量。
第三十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絡平台等大眾傳播媒介和門戶網站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正面引導,宣傳先進典型,傳播美德善行,開展輿論監督,曝光、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一條 公交站亭、公共汽車和建設工地圍擋等載體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宣傳促進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評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受理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或者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未為犬只佩戴嘴套,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造成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職責,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運營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三門峽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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