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條例
三門峽市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三門峽市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條例
(2017年8月10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8月28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三
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三章 棲息地管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白天鵝學名大天鵝,別名黃嘴天鵝,隸屬脊椎動物門雁形目鴨科雁亞科天鵝屬,屬全球易危物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本條例所稱白天鵝棲息地是指適宜白天鵝野外生息繁衍的黃河灘涂、沼澤、湖泊及淺水區域等濕地。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白天鵝保護和白天鵝棲息地的規劃、建設、保護、恢復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活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天鵝、其他天鵝屬鳥類和白天鵝棲息地重點保護區內的其他野生鳥類等動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管理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環境和資源;
(二)制定並實施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負責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四)開展對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的宣傳教育;
(五)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水利、河務、農業畜牧、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旅遊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的義務,並有權對危害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棲息地管理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白天鵝棲息地監督管理活動,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白天鵝棲息地設立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
(一)保護區。本市行政區域內適宜白天鵝棲息的濕地為保護區。
(二)重點保護區。保護區內白天鵝實際棲息活動的區域為重點保護區。
第十三條 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劃定及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邊界及重要地點設置分區界標和保護標牌。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塗改、擅自移動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相關界標、保護標識、標牌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養殖;
(二)開渠、打井、挖窯、挖塘、取土;
(三)亂扔垃圾,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四)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五)圍墾、填埋濕地;
(六)擅自撿拾鳥蛋;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八)其他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外,在重點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種植影響白天鵝起飛、降落、游動、覓食等棲息活動的高杆陸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划船、行船、垂釣、野炊、宿營;
(三)撿拾、採挖可作為白天鵝食物的野生植物、種子、果實;
(四)擅自放生;
(五)塗刷紅色等容易驚嚇白天鵝的鮮艷顏色;
(六)其他破壞重點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為本市白天鵝重點保護期。在此期間,除第十七條規定外,重點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升機超低空飛行;
(二)擅自放飛或者駕駛無人機、航模、動力傘、滑翔機、熱氣球等低空飛行器;
(三)放飛孔明燈、風箏、氫氣球等飛行物;
(四)燃放煙花爆竹,閃爍射燈,製造高分貝噪音污染,鳴笛;
(五)游泳、遛狗、放鷹;
(六)驅趕、驚嚇白天鵝;
(七)翻越護欄、隨意投食;
(八)其他影響白天鵝棲息的行為。
在白天鵝重點保護期,相關部門應當對建築施工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對白天鵝棲息造成驚擾。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白天鵝棲息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黃河沿岸相鄰市、縣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聯動等機制,做好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白天鵝棲息地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與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區域水利綜合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二十二條 白天鵝棲息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白天鵝棲息地保護規劃,督促相關部門採取環境營造、植被修復、水源補充、退耕(墾)還濕、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保護白天鵝棲息地。
禁止違反白天鵝棲息地保護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水利、河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白天鵝棲息地水質、水源環境監測,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並共同採取措施,加大保護和治理力度,保障白天鵝棲息地水生態安全。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白天鵝棲息地範圍內白天鵝及其他野生鳥類疫情監測,發現疫情及時報告。
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協作,做好白天鵝棲息地周邊地區家禽的疫情監測、疫病防控和處置工作,防止家禽與白天鵝等野生鳥類疫病交叉傳染。
第二十四條 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護、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態監測以及白天鵝疫情監測、疫病防控、科學救助等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位於保護區內的單位和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每年11月22日為保護白天鵝宣傳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保護白天鵝宣傳日、世界濕地日、河南省愛鳥周和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活動,組織和開展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的科普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志願服務方式參與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活動。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白天鵝棲息地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白天鵝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受困的白天鵝時,應當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管理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接報後,應當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第三十條 禁止非法圈養、獵捕、殺害白天鵝;禁止非法收購、出售、利用白天鵝及其製品。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白天鵝棲息地造成破壞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擅自在保護區開渠、打井、挖窯、挖塘等破壞白天鵝棲息地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取土的,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對白天鵝棲息地造成破壞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實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造成環境破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閃爍射燈、製造高分貝噪音污染的,處以五百元罰款;鳴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恢復而不恢復的,經催告後仍不恢復,已經或者將對白天鵝棲息地自然資源造成破壞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白天鵝及其棲息地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白天鵝棲息地保護區內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未制定和實施白天鵝棲息地保護規劃的;
(三)未依法採取白天鵝棲息地保護區保護措施的;
(四)發現違反白天鵝棲息地保護區保護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對違法造成嚴重破壞、污染白天鵝棲息地保護區生態環境行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白天鵝棲息地範圍內河道、水庫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應急搶險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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