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聲明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聲明
2022年9月16日於撒馬爾罕

我們,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一致承認當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日益顯現,全球行動緊迫性持續上升。應對氣候變化、推動世界經濟在新冠肺炎疫情後實現復甦,是我們面臨的重要時代課題之一。在上合組織成員國生活着全球近一半人口。為了他們和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我們決心就應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挑戰開展合作。

我們一致認為,氣候變化及其負面影響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迫切問題,給人類可持續發展帶來嚴峻挑戰,需要全人類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基礎上不斷加強國際合作,同心合力攜手應對,進一步推動經濟社會向包容可持續發展轉型。

成員國認為,應考慮各國國情,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基礎上落實《巴黎協定》。我們注意到,溫室氣體減少和淨零排放對實現《巴黎協定》規定的溫控目標至關重要,各國有權自行確定本國減排目標及其實施路徑。

成員國為實現全球目標,在預防和適應氣候變化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成員國儘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普遍面臨復甦經濟、改善民生的挑戰,但均採取強有力的氣候行動,提交了國家自主貢獻,展現了雄心,為國際社會做出了示範。

我們強調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提供支持的力度應與發展中國家的行動力度相匹配。提供和動員資金應對氣候變化是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義務。

我們非常關切地注意到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尚未兌現包括到2020年每年1000億美元等在內的氣候資金承諾。我們敦促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在第27次締約方會議(COP27)前儘快兌現上述承諾,並就設定2025年後新的氣候資金集體量化資金目標作出更大貢獻,擴大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開發和轉移、能力建設等必要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有能力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實施氣候行動。

成員國主張,應支持公正轉型,努力平衡減排和發展的關係。我們強調,發展中國家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於發達國家。應確保發展中國家自主、可持續發展的權利。《巴黎協定》已明確指出,在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背景下,溫室氣體排放達峰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需要更長時間。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多邊原則,嚴重破壞多邊合作和聯合及獨自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削弱了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成員國相信,不應利用氣候議程採取限制貿易和投資合作的措施。成員國呼籲維護基於氣候自願原則的開放性和非歧視性。

成員國祝賀公約達成30周年,高度評價其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與合作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成員國願意在公約的基本原則指導下,同各國一道全面有效落實公約和《巴黎協定》。

成員國指出,《巴黎協定》旨在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2℃之內,並努力限制在1.5℃之內。歡迎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取得的成果,支持埃及為籌備和舉辦公約第27次締約方會議(COP27)所做努力。

成員國同意在通向COP27進程中與締約各方一道在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推動COP27取得積極成果。

成員國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將2025年定為「國際冰川保護年」的倡議,注意到設立國際冰川保護基金的提議。

成員國注意到全球碳市場為達成公約和《巴黎協定》目標發揮的重要作用,認為應交流經驗和有益做法,在包容公平的基礎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上保障氣候變化適應和預防措施的經濟高效性。

為繼續落實2018年青島峰會通過的《上合組織成員國環保合作構想》和2021年杜尚別峰會通過的《上合組織綠色之帶綱要》,成員國決定在以下領域採取措施:

(一)促進可持續發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完善和優化包括能源結構在內的基礎設施。

(二)在發展和應用資源節約、節能、綠色和低排放技術領域擴大合作。

(三)考慮到氣候變化對海洋動植物的影響,研究上合組織成員國在該領域採取聯合行動的可能性。

(四)就投資標準和包括綠色分類在內的可持續項目開展經驗交流。

(五)研究深化資金籌集領域的合作前景,以預防和適應氣候變化。

(六)在上合組織成員國間就碳市場開展對話,包括進入及參與國際碳市場。

(七)在上合組織成員國互利合作的基礎上發展人才潛力,建設氣候領域專業人才培訓體系,制定人才再培訓計劃。

(八)在上合組織框架內舉辦研討會、論壇和圓桌對話,吸引政府、企業、智庫、學者和其他專家就氣候變化進行交流。

(九)上述領域合作對感興趣的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開放。

2022年9月16日於撒馬爾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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