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管理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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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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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管理的決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為了規範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管理,實現基礎通信管線資源的綜合利用,依法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進程,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加強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管理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對基礎通信管線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

本決定所稱的基礎通信管線,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內通信網絡的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以及依附於地鐵、隧道、城市橋梁等公共設施一次性敷設的通信網絡光(電)纜線。

二、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基礎通信管線規劃的編制,並對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建設和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三、本市基礎通信管線規劃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社會對基礎通信管線的需求組織編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四、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建設的年度計劃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協調,監督實施。

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建設年度計劃的制定,應當按照本市基礎通信管線的規劃,綜合平衡各網絡運營單位和社會其他方面對基礎通信管線的需求,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年度計劃相銜接。

五、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礎通信管線存量資源。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基礎通信管線,應當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相關的存量基礎通信管線實行互聯互通。

六、《上海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等本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七、本決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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