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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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4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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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並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覆適用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三)本市地方性法規授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制定的與本市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

(四)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五)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與規範性文件相關的說明等其他相關材料各一式十份,並報送電子文本。

第五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下簡稱常委會辦公廳)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登記後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法工委認為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報送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報送;符合要求的,分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對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二)同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四)違背法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查規範性文件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補充材料,制定機關應當如實說明、補充;也可以採用邀請專家參與審查工作、舉行聽證會等多種方式進行審查。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送法工委。

規範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法工委應當書面告知制定機關,並要求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在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前款所指的規範性文件,並將修改或者廢止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法工委;或者書面提出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

第九條 法工委應當將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專門委員會。

第十條 制定機關未在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也未書面提出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理由的,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工委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應當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告知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自行糾正。

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對規範性文件仍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法工委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的報告印發全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將備案審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的報送機構應當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查。

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書面通知報送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報送。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審查辦結後,法工委按工作年度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材料交常委會辦公廳歸檔。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職權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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