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的通知
滬公行規〔2020〕1號
2020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上海市公安局

各分局、市局各部門、各公安處(局):

  現將《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聯繫。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1月5日

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務能力,進一步規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辦理住宿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記義務的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住宿的,不適用本辦法。旅館業單位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

  第三條 公安機關為境外人員住宿登記提供便利,拓寬住宿登記渠道,簡化住宿登記材料,在境外人員入境時提示辦理住宿登記。

  第四條 境外人員在入住後24小時內,應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辦理住宿登記。其中,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農村地區的,可以在入住後72小時內辦理住宿登記。

  第五條 辦理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可以通過下列渠道進行申報:

  (一)開設在公安派出所的戶籍等服務窗口及派駐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公安辦事窗口(以下簡稱「公安窗口」);

  (二)開設在境外人員服務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務點的社會化申報平台(以下簡稱「社會化申報平台」);

  (三)開設在門戶網站及移動設備應用軟件等互聯網應用端的自助申報平台(以下簡稱「自助申報平台」)。

  第六條 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交驗境外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居住證明。無法提供居住證明,經公安機關核驗無不實申報記錄的,可由境外人員當場作出住宿情況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境外人員委託他人辦理或者由留宿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通過自助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按照系統提示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出生尚無有效居(停)留證件的外國嬰兒,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居(停)留證件,憑受理回執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

  遺失出入境證件的外國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遺失,憑報失證明申報住宿登記;遺失出入境證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證件,憑受理回執申報住宿登記。

  第八條 通過公安窗口或者社會化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經查驗身份真實、證件有效、材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噹噹場受理,並開具《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先予登記並當場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

  通過自助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在系統審核通過後,可以下載《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的電子文件,並根據需要自行打印。

  《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遺失的,可以通過原申報渠道申請補開或者重新打印。

  第九條 境外人員應當如實申報住宿登記,弄虛作假、不實申報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申報住宿登記時將不得享受自助申報、免交居住證明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認定的境外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及居住證明目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辦法》(滬公發〔2008〕46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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