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法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法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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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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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規範和促進快遞服務發展,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建設交通、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屋、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郵政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評估機制,定期開展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運行情況的評估和用戶滿意度的測評,並定期向企業反饋,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向公眾宣傳、普及郵政法律知識和用郵知識。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投訴。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用戶投訴、申訴處理部門,公布統一的郵政服務、快遞服務投訴、申訴電話,處理用戶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服務質量提出的申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用戶申訴情況。

第二章 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的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專項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明確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的布局。

第七條 建設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設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大型居住區等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有關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屬於設置面積標準範圍內的,供應價格標準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支持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原則確定。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前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條 現有郵政營業場所無法滿足用戶用郵需求且暫時無法增設的,郵政企業應當合理設置郵政便民服務站(亭)或者自助郵政服務設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便民服務站(亭)或者自助郵政服務設施的設置予以支持。

第九條 既有住宅建築未配置信報箱或者配置的信報箱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在進行住宅綜合改造和房屋修繕時,應當配置或者改造。

第十條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需在該區域繼續設置的,徵收部門應當以重建或者該區域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用房。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用房交付前,徵收部門應當提供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周轉用房。徵收部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無需在該區域繼續設置的,郵政企業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郵筒(箱)、郵政便民服務站(亭)或者自助郵政服務設施的,應當就近設置。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一條 郵政普遍服務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郵政營業場所設置、郵政服務時限和郵件投遞等事項,制定本市郵政普遍服務規範,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遵守本市郵政普遍服務規範。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快推進農村地區的郵件直投到戶服務。對已納入城市化地區的農村,郵政企業應當提供郵件直投到戶服務。

對不具備直投到戶條件的農村地區,應當設置村郵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利用農村現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房屋、場所,落實村郵站用房。

村郵站服務人員配置以及所需費用,由村民委員會會同郵政企業商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向用戶免費提供國內給據郵件查詢服務。用戶可以憑藉郵政企業收寄郵件時出具的收據,在法定期限內查詢給據郵件當前所處服務環節以及所在位置。

第十五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並用於轉趟、駁運的郵政貨運車輛需要在本市城市快速路通行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轉趟、駁運的頻次和通行輛次的實際需要,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城市快速路通行申請;經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郵政貨運車輛可以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因交接郵件作業需要在禁止停車的地點臨時停車的,郵政企業應當事先制定全市性禁止停車地點郵政車輛作業臨時停車方案,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經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郵政車輛作業時可以按照臨時停車方案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在禁止停車地點臨時停車。

第十六條 郵政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郵件安全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郵政企業轉移郵件前,協助保護郵件的安全。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的出入口處以及郵筒(箱)周圍設攤、堆物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並完善有關促進快遞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業市場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者通過專門的培訓機構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和法制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為快遞從業人員培訓提供服務,並制定快遞從業人員自律懲戒制度。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守快遞服務標準和企業的服務承諾。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書面形式的快遞服務合同,並在快遞服務合同的顯著位置,註明快遞企業賠償責任等涉及用戶權益的內容。

本市鼓勵快遞企業使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快遞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並提示寄件人如實填寫快遞運單。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寄件人提供身份證明或者快件安全證明的,快遞企業應當要求寄件人提供,並保證寄件人的有關信息不被泄露、竊取。寄件人拒不提供的,快遞企業應當拒絕為其服務。身份證明和快件安全證明,快遞企業應當保存一年以上。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件寄遞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信息的真實、完整。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快遞企業提供相應信息,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遞送時限,將快件遞送至收件人或者約定的地點。

快遞企業遞送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快件外包裝有明顯破損等異常情形的,快遞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對驗收另有約定的除外。

快遞企業遞送寄件人與收件人有特殊驗收約定的快件或者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書面合同,並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快件驗收環節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春節等特定時期的快遞業務量變化情況以及快件寄遞能力,明確特定時期的快遞服務承諾。快遞企業應當將特定時期的快遞服務承諾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在收寄快件時告知寄件人。

因商業企業舉辦商品促銷活動等特殊情形可能導致快遞業務量激增的,商業企業應當事先與快遞企業協商快件寄遞方案,並簽訂相應的快遞服務合同。快遞企業需要變更快遞服務承諾的,商業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對無法遞送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從業人員向收件人當面遞送快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狀況,採取多種措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為快遞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用於快遞業務的車輛,應當符合市郵政、公安、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車輛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寄遞渠道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並根據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為其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安全監控設備應當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處理或者投遞郵件、快件時,發現有禁寄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該物品的寄遞服務,並按照國家《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郵政企業擅自轉讓或者改變劃撥土地和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途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規劃國土、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或者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實行安全監控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履行郵政普遍服務監管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履行寄遞渠道安全監管職責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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