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上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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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外國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華僑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華僑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推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交流合作貢獻突出的;
(二)為本市制訂城鄉發展規劃,環境、資源保護和重大技術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
(三)促進本市經濟建設和高新技術發展貢獻突出的;
(四)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五)為發展本市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三條 符合授予「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市級機關工作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當填寫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上海市榮譽市民推薦書》,並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關市級主管部門申報。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及其他有關市級主管部門收到推薦「上海市榮譽市民」的申報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協調、綜合平衡後,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授予「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舉行儀式,頒發《上海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證書由市長簽署。
對獲得「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應當給予禮遇。
第六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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