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

2022年12月29日

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雅婷,女,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易俊雄,男,公司員工。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傅鋼,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曾祥欣,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法定代表人:李俐,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傑,男,公司員工。

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成都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騰訊公司」)與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笙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1月2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騰訊成都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周雅婷、原告深圳騰訊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傅鋼、曾祥欣,被告北笙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騰訊成都公司、深圳騰訊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北笙公司停止通過「代練幫」客戶端提供《王者榮耀》遊戲代練交易服務;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50萬元。事實與理由:網絡遊戲《王者榮耀》由騰訊成都公司自主研發完成。騰訊成都公司擁有該遊戲著作權,並授權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經過兩原告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推廣、運營,《王者榮耀》遊戲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並擁有非常廣泛的玩家群體。作為公平競技類網絡遊戲,《王者榮耀》遊戲向用戶免費提供下載,並通過營造公平的競技環境,吸引更多用戶,向用戶提供遊戲角色、「皮膚」等增值服務以從中獲利。因此,向用戶提供遊戲公平競技的體驗不僅是該遊戲的賣點,也是原告獲得競爭優勢的基礎。為保障公平競技環境,該遊戲內設公平匹配機制,根據賬號的遊戲行為數據,分析玩家競技水平等級,幫助用戶匹配競技水平相當的對手組成遊戲隊伍或進行遊戲對戰,使得水平相近的用戶能有效參與遊戲,以獲得更好的遊戲體驗,增加用戶留存率。為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王者榮耀》遊戲賬號嚴格採用實名制並配有完備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所規定的時間段內登錄遊戲。原告通過《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等相關協議要求其遊戲用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確立的實名制要求登記和使用網絡遊戲賬號,明確強調不得將遊戲賬號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原告發現,被告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客戶端以「發單返現金」、設立「王者榮耀」專區的形式引誘、鼓勵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台進行商業化、規模化的《王者榮耀》遊戲代練交易並從中獲得收益。藉助該客戶端,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遊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遊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機制進入遊戲並賺取費用。原告認為,被告商業化、規模化的宣傳並組織遊戲代練交易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第一,被告實質性破壞了原告遊戲公平競技匹配機制及遊戲平衡,損害遊戲消費者的遊戲體驗和合法利益。第二,被告經營活動建立在涉案遊戲的基礎之上,其將原告享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遊戲作為獲利工具,並造成損害遊戲用戶體驗和用戶粘性的後果,減損了原告的交易機會和經濟利益。通過被訴客戶端,用戶無需註冊即可取得用戶體驗,並可取得涉案遊戲賬號的付費遊戲道具等增值服務等,減損原告提供增值服務的潛在交易機會。第三,被告經營活動妨礙了原告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正常運營,干擾了原告正常遊戲管理秩序。網絡實名制是我國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政策,涉案遊戲用戶協議明確要求用戶實名註冊,不得將賬戶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依託於實名認證,涉案遊戲對未成年人採取防沉迷機制,並多次發布代練行為的處罰公告。被訴行為幫助用戶繞開網絡遊戲實名制和遊戲違規處罰機制,導致原告用戶實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等正當的網絡遊戲運營機制落空。被訴行為帶來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原告而言,破壞原告遊戲的實名制、公平匹配機制和防沉迷機制,造成公眾對原告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採取防沉迷措施、是否承擔社會責任產生質疑,給原告商譽造成影響。對用戶而言,降低了用戶的遊戲體驗,減損用戶遊戲賬戶安全。對公共利益而言,極大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風險,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並且破壞互聯網環境中業已建立的良好市場競爭秩序。綜上,被告北笙公司提供的「代練幫」客戶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組織原告遊戲商業代練的方式,妨礙原告網絡遊戲業務的正常開展,對原告和遊戲用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均造成損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北笙公司辯稱,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一,原告系提供遊戲服務,被告系提供遊戲代練,並非同一領域。遊戲代練等同於遊戲陪玩,都是服務性質,是為了給遊戲用戶提供更好的遊戲體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自身經營的「應用寶」中也提供代練性質的客戶端。第二,被告會與用戶充分溝通,協商處理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不存在糾紛隱患。第三,遊戲代練增強了遊戲用戶體驗,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反而給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戶粘性。第四,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被告經營被訴遊戲沒有盈利。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兩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王者榮耀》遊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更名證明、公證書、發票、新聞報道等證據,被告提交了賬戶明細查詢結果等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審查後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提交其賬戶明細查詢結果,以證明其經營涉案客戶端收益極低。兩原告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證據系被告單方製作,真實性無法確認,且交易筆數與「代練幫」客戶端的下載次數、該客戶端顯示的累計服務人數均有較大差距,故本院採納兩原告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及其對《王者榮耀》遊戲的運營、機制設置及知名度情況

原告騰訊成都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10日,主營從事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提供相關技術及信息服務等。

原告深圳騰訊公司成立於1998年11月11日,主營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開發、網絡遊戲出版運營等。

(一)《王者榮耀》網絡遊戲權屬及知名度情況

2015年7月21日,原告騰訊成都公司對《騰訊英雄戰跡軟件(簡稱:英雄戰跡)V1.1.8.1》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登記證書載明,該軟件於2015年7月15日開發完成。2015年9月18日,該軟件更名為《騰訊王者聯盟軟件(簡稱:王者聯盟)V1.1.8》。2015年10月26日,該軟件再次更名為《騰訊王者榮耀軟件(簡稱:王者榮耀)V1.1.8》。

2016年3月1日,原告騰訊成都公司向原告深圳騰訊公司出具《王者榮耀》代理及維權授權書,授權其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球範圍內代理運營以及著作權許可使用《王者榮耀》遊戲,並有權在該遊戲著作權遭受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包括「王者榮耀」遊戲周邊產品相關權利遭受侵害時)以及遭受第三方不正當競爭時單獨以自己名義維權。

2020年10月31日,原告騰訊成都公司再次向原告深圳騰訊公司出具《王者榮耀》代理及維權授權書,授權其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30日在全球範圍內代理運營以及著作權許可使用《王者榮耀》遊戲,並有權在該遊戲著作權遭受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包括「王者榮耀」遊戲周邊產品相關權利遭受侵害時)以及遭受第三方不正當競爭時單獨以自己名義維權。

原告深圳騰訊公司是《王者榮耀》遊戲網站的(域名為pvp.qq.com)運營者。涉案遊戲的登錄頁面顯示,該遊戲的著作權人為原告騰訊成都公司,出版單位為原告深圳騰訊公司。

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51579號公證書、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48639號公證書顯示,新華網、新藍網、搜狐網、新浪網、風凰網等網絡媒體對《王者榮耀》網絡遊戲的市場份額、用戶量、收入排名、所獲榮譽及電競聯賽等進行了報道,包括:《王者榮耀》網絡遊戲於2015年7月開啟線上測試,2015年11月公測;2015年12月9日登上IOS暢銷版第3名;2016年7月,全球IOS收入榜第六名,占據國內MOBA手遊市場95%的份額;2016年8月,超過1億註冊用戶、3,000萬日活躍用戶;2016年上半年收入超13億元,2016年全年收入68億元;首屆「王者榮耀職業聯賽(簡稱KPL)"觀看人數突破3.5億,總獎金高達185萬元,創下移動電競賽事獎金的新紀錄;2016年12月,日活躍用戶達5,000萬;2017年5月,超2億註冊用戶,月活躍用戶達1.63億;2017年6月,全球手遊綜合收入榜冠軍;《王者榮耀》網絡遊戲作為正式項目入選2022年杭州亞運會。

(二)《王者榮耀》遊戲禁止賬號分享、代練代打的相關規定

(2021)深先證字第48636號公證書顯示,《QQ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8.2條規定,QQ號碼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未經騰訊許可,用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QQ號碼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QQ號碼。第8.3條規定,如果您當前使用的QQ號碼並不是您初始申請註冊的或者通過騰訊提供的其他途徑獲得的,但您卻知悉該QQ號碼當前的密碼,您不得用該號碼登錄或進行任何操作,並請您在第一時間通知騰訊或者該號碼的初始申請註冊人。

(2021)深先證字第48637號公證書顯示,《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7.1.2條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同時,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

(2018)深鹽證字第6148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7月31日,使用手機下載「王者榮耀」客戶端,顯示需先閱讀並接受服務協議條款才能使用《王者榮耀》遊戲服務。

(2021)深龍華證字第12145號公證書顯示,2021年10月1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工作人員監督下,使用手機下載「王者榮耀」客戶端,該遊戲的用戶協議《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第2.6條約定,用戶不得將遊戲賬號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以轉讓、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作包括但不限於直播、錄製、代打代練等商業性使用。

(2021)深先證字56290號公證書顯示,「王者榮耀」官網於2018年12月3日、2019年12月9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8月11日等多次發布《淨化遊戲環境聲明及處罰公告》,公告稱,「王者榮耀」官方一直致力於維護遊戲公平性,保證良好綠色的遊戲體驗!無論聊天環境,對局環境,還是匹配規則,我們都一直在做優化,目的就是希望給所有召喚師一個公平競技的平台,都能在遊戲中遇到旗鼓相當的競技對手,能夠享受每一場正常的比賽,我們希望每一場遊戲,無論是高段位的大神,還是低段位的萌新,都能匹配到實力相同的隊友或者對手,來一場酣暢淋漓的真正競技!……但我們發現部分召喚師……代練,故意掉分……惡意篡改客戶端資源等嚴重影響遊戲環境的行為,這嚴重的影響了遊戲的公平性。……我們將對這部分戰隊組織及惡意成員,視其影響的程度,將會處以禁言、戰隊全員禁言、禁止上榜、禁止PVP、封號等懲罰。在運營過程中也將會繼續強化對污染遊戲環境的行為進行懲罰。我們將每日收集,每日查封等形式打擊遊戲內影響公平性及體驗行為的措施。公告附處罰名單,名單列明暱稱、處罰類型、處罰時長、違規類型,其中違規類型多為「代練」。

(三)涉案遊戲採取實名認證、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相關情況

廈門市雲尚公證處出具的(2021)閩廈雲證字第37220號公證書顯示,《王者榮耀》遊戲積極落實國家新聞出版署要求,2021年8月31日進一步升級防沉迷措施,嚴格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段、時長及消費。

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48610號公證書顯示,用手機下載《王者榮耀》網絡遊戲客戶端,登錄遊戲時需要實名認證。用戶使用未綁定實名信息的QQ號登錄《王者榮耀》遊戲時,會被強制要求進行實名認證。經實名驗證為未成年人的QQ號在使用遊戲服務前需要獲得監護人同意,且未成年人登錄遊戲的時段、時長受限。

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48611號公證書、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前證字第011266號公證書顯示,僅通過實名驗證的成年人遊戲賬號,可以登錄運行遊戲:點擊登錄QQ號為「3101593931」的賬號,頁面顯示「您的QQ號已經進行實名認證;年齡:已滿18歲」,可進入《王者榮耀》遊戲進行操作。2019年9月,《半月談》網站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沒有終點》為題對原告對其遊戲產品採取的「防沉迷系統」作出報道。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出具的(2019)深南證字第31308號公證書顯示,《王者榮耀》官網顯示其多次升級遊戲內的健康系統,如:騰訊在以北京、天津等地正式啟動《王者榮耀》全部用戶的強制實名校驗,未通過校驗的遊戲賬號將禁止登錄。本次強制實名校驗將按地區逐步擴大排查範圍,對王者榮耀存量用戶進行全覆蓋,該工作將在其他省級行政區分六期依次進行,目標於11月內完成中國大陸地區的全部覆蓋,11月首期試運行地區名單如下:重慶市、貴州省、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王者榮耀》將根據登錄遊戲時電信運營商的IP地址,排查各區域的《王者榮耀》用戶,將從之前的「提醒」變為「強制」,並公布了升級的具體規則。「《王者榮耀》健康系統」是由騰訊自行研發、推出的一項移動遊戲防沉迷措施。根據系統規定: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未成年人每天在《王者榮耀》中限玩1小時(同時每日21:00-次日8:00之間禁玩),12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每天限玩2小時,超出時間後將被強制下線,當天不能再玩。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出具的(2020)深前證字058714號公證書載明,《王者榮耀》遊戲內設「對局環境情報站」等,並公布處罰規則,持續處罰包括「遊戲代練」在內的破壞公平遊戲對局環境的違規行為。《王者榮耀》遊戲官網說明,遊戲內開發設置「ELO等級分系統」公平匹配算法機制,根據每一個賬號的遊戲行為數據分析評價玩家的競技水平等級,盡力保障玩家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戰對手,保障玩家的公平競技對局體驗。

二、關於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北笙公司成立於2020年3月26日,註冊資本3萬元,主營業務為其他科技推廣服務業、互聯網遊戲服務、應用軟件開發。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龍華證字第12595號公證書(以下簡稱「12959號」)載明:2021年11月5日,原告委託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公證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如下操作:一、在手機瀏覽器上進行如下操作:1.輸入並鏈接進入網址「im.qq.com」,點擊「立即下載」,下載並成功安裝「QQ」客戶端及「微信」客戶端,並進入網址pvp.qq.com,點擊「立即下載」,下載並成功安裝「王者榮耀」客戶端。2.下載「豌豆莢」客戶端,再從該客戶端搜索「代練幫」客戶端並進行下載安裝,輸入手機號及驗證碼進行登錄。「代練幫」客戶端在該平台的下載量為728次,應用描述為:「本平台主要提供雙方在遊戲代練交易中……提供第三方擔保交易服務。隨着遊戲市場不斷擴大。代練中可能涉及到安全低、成本高、效率低、雙方容易出現信任危機,糾紛得不到保障等等問題。本平台提供專業安全效率的擔保服務」。開發者詳情為「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點擊「發布大廳」,頁面下方有「商戶發單」按鈕。頁面中間有「新手發布」「昨日發單數」「昨日接單數」「累計服務人數」。在該客戶端中,選擇「王者農藥(王者榮耀)」專區,顯示多個《王者榮耀》代練帖,點擊標題為「排位賽磚石——星到星耀三」。該標題的訂單詳情顯示,遊戲區服為「王者農藥/安卓/QQ/默認區」。代練時間限制為120小時。訂單狀態為「未接手」。安全保證金為20元,效率保證金為15元,訂單價格為24元。接單須知為「1.不允許私用金幣、點券、道具。2.在接單後半小時內不能上號請先與我溝通。3.接單後上傳首圖,打完上傳相關戰績和完單圖。4.接單無故撤單扣效率保障金。5.如在接單後半小時內不能上號請先與我溝通」。下方有「分享」「跟發」「立即搶單」三個按鈕。選擇「立即搶單」,顯示需要輸入交易密碼,並顯示「接單需凍結35元」。支付交易密碼後顯示「實名認證」板塊,需要輸入身份證姓名及號碼,姓名為「周某某」,其身份證號碼顯示其公證時未滿18周歲。輸入交易密碼後顯示「餘額不足」,顯示「賬戶可用餘額不足,是否現在去充值?」。充值金額有30元、50元、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多個標準。支付方式有支付寶和微信,均要收取1%的手續費。充值35元,需支付36元,顯示收款商戶為被告。再次輸入交易密碼進行搶單,搶單成功之後,顯示代練時間限制為120小時以及訂單剩餘時間,訂單狀態為「代練中」。「接單人/發單人必讀事項」一欄中有「王者榮耀訂單關定位,否則可能引起發單人申請賠償安全保證金。請雙方仔細閱讀常見問題。接單人接單後請在右上角訂單進度里上傳接手時好友段位排名首圖,如未上傳可能會引起賠償(王者榮耀在代練時,必須關手機定位。如導致發單人封號,官方將永遠封停您的賬戶)。」頁面還顯示賬號信息,包括遊戲賬號、密碼、聯繫QQ、聯繫手機、遊戲名/角色。二、使用電腦進行如下操作:騰訊遊戲健康系統上查看《什麼是實名認證和防沉迷系統》(域名為jiazhang.qq.com),文中顯示,根據2019年10月15日發布的《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網絡遊戲用戶需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認證,為保證流暢遊戲體驗,享受健康遊戲生活,請廣大騰訊遊戲的玩家儘快完成實名認證。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滿18周歲的用戶將受到防沉迷系統的限制,在您成年後,將會解除對你的防沉迷限制策略(因遊戲品類不同,具體的限制策略請以遊戲內的實際觸發為準)。接單者周某某(未滿18周歲)使用通過接單取得的發單者用戶名和密碼在「騰訊遊戲實名註冊和防沉迷系統」進行驗證,顯示「陳某某,已滿18周歲」。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南證字第13771號公證書(以下簡稱「13771號」)載明,2021年1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該處公證員、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如下操作:1.在小米應用商店中下載「代練幫」客戶端,該客戶端下載次數為4,930次下載。該客戶端顯示應用詳情「本平台主要提供雙方在遊戲代練交易中可能碰到的安全問題以及提供第三方擔保交易服務」。2.在廣東移動智慧生活客戶端登錄「137*」的手機號,查看號碼資料,顯示該手機號的真實姓名為「周某某」,身份證號顯示其公證時未滿18周歲,再使用「周某某」的手機號註冊「代練幫」賬號,進行實名認證,顯示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同前。「代練幫」客戶端首頁顯示「累計服務人數56,847人」。3.使用「周某某」賬號在「代練幫」客戶端「大廳」選擇「王者農藥(王者榮耀)」,點擊「至尊星耀III1星—至尊星耀14星銘文150求大神幫我」訂單。該訂單顯示「安全保證金40元、效率保證金40元、訂單價格15元」。點擊搶單顯示「接單需凍結80元」,分兩次充值80元(實際支付82元,2元為手續費)後搶單成功,獲得發單人的遊戲賬號、密碼、QQ號和手機號。在「代練幫」客戶端「我接手的」一欄中查看接單,添加發單者的QQ號與其聊天並取得驗證碼登錄發單者QQ賬號。查看發單者QQ的聊天記錄、個人資料、好友動態等。使用該QQ賬號登錄《王者榮耀》遊戲進行代練。4.接單者周某某(未滿18周歲)使用該發單者賬號登錄騰訊遊戲健康系統(域名為jiazhang.qq.com)進行「騰訊遊戲實名註冊和防沉迷系統」驗證,顯示「蔡某某,已滿18周歲」。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南證字第13787號公證書(以下簡稱「13787號」)載明,2021年1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該處公證員、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如下操作:1.在小米應用商店搜索「代練幫」並下載,開發者顯示為被告北笙公司。使用「周某某」的身份證號在該客戶端進行實名認證,其身份信息顯示取證時僅為10周歲。點擊「鉑金達到王者50星」的訂單,該訂單保證金25元、訂單價格15元。充值30元進行搶單(手續費1元)。搶單成功後,獲得發單人的遊戲賬號、密碼、聯繫QQ、手機號。搶單後「資金明細」顯示25元保證金被凍結。2.接單者登錄自己的QQ號,添加發單人的QQ號碼為好友,告知其自己是代練獲取驗證碼從而登錄發單人QQ號。查看發單人QQ賬戶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好友動態、照片等。接單者「周某某」再使用發單人的QQ賬號登錄《王者榮耀》遊戲進行代練,並通過騰訊遊戲實名認證和防沉迷系統進行驗證,顯示用戶名為「邱某某,已滿18周歲」。

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76505號公證書(以下簡稱「76505號」)對「代練幫」客戶端接單、發單的流程進行公證。該公證書載明,2021年12月22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登錄「PVP.qq.com」網址搜索「王者榮耀」客戶端並下載。在「豌豆莢」客戶端下載「代練幫」客戶端,進行如下操作:1.進行接單者(打手)身份驗證。打開「廣東移動智慧生活」客戶端,使用驗證碼登錄手機號為「137××××8244」的賬號,並查看用戶名為「*茹」的身份資料及身份證號碼。2.註冊新賬號進行發單。在「代練幫」客戶端再註冊新賬號「150××××9171」,在「您關注的打手」一欄輸入接單者(打手)的手機號「137××××8244」關注該打手。使用新賬號「150××××9171」登錄並充值30元(實際支付31元)作為發單者發布代練單。指定打手「137××××8244」。該代練單顯示需支付安全保證金200元、效率保證金100元、訂單價格30元。在「接單人/發單人必讀事項」一欄寫明「王者榮耀訂單關定位,否則可能引起發單人申請賠償安全保證金」。3.登錄接單者「137××××8244」賬號進行接單。登錄「137××××8244」賬號後,在「可接手的指定訂單」里找到剛才發布的訂單,接單需要凍結保證金300元(實際支付303.03元)。接單者充值後,顯示「搶單成功」,該帖顯示安全保證金為200元、效率保證金為100元、訂單價格為30元。接單者完成遊戲代練,再回到「代練幫」客戶端界面,點擊「申請驗收」,顯示「操作成功」。4.重新登錄發單者賬號並進行驗收。登錄發單者賬號「150××××9171」,在發布訂單下進行操作,顯示「您想做什麼?同意驗收/協商撤銷」等。點擊「同意驗收」,顯示「驗收警告!點擊完單後,您將支付30元代練費給接單者,請仔細檢查賬號是否按要求完成代練,請在確定驗收前修改賬戶密碼,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點擊「完單」,支付30元代練費給接單者。顯示「訂單驗收成功」,並有「打手評分」一欄。5.登錄接單者賬號查看訂單結算情況。登錄接單者賬號「137××××8244」,在「我接手的」一欄查看訂單,顯示「已結算30元」。

2022年1月17日,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2022)深先證字第969號公證書載明,2022年1月14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工作人員監督下,使用手機進行如下操作,安裝「代練幫」客戶端並進行登錄,點擊「賬戶與安全」「實名認證」進行瀏覽。點擊「提現」,綁定支付寶賬戶,輸入提現金額65元進行提現。頁面顯示提現手續費為2元。頁面下方顯示「提現手續費說明:支付寶、微信均為1%,最低2元」。提現到賬時間為每日9時半至22時,預計當天24時前到賬,最晚24小時內到賬。返回瀏覽「提現記錄」,顯示該提現過程。再返回支付寶,顯示收到被告的來款63元。

2021年11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先證字第58219號公證書載明,原告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工作人員監督下,使用手機進行如下操作:在「豌豆莢」客戶端下「代練幫」客戶端並安裝,使用周某某實名認證的手機號註冊「代練幫」賬號,在大廳中點擊訂單「排位賽王者8星到9星聯繫號主上號打完秒驗收」,訂單顯示「安全保證金10元、效率保證金10元,訂單價格2元」。使用周某某身份證號進行實名認證並通過,該身份證號顯示其為2004年出生(取證時尚未滿18周歲)。充值30元成功,被告收取手續費1元。再次搶單,顯示「搶單成功」。支付保證金後獲得遊戲賬號、遊戲密碼(發單人選擇聯繫QQ告知密碼)、QQ號和手機號。回到大廳,點擊訂單「排位賽排位賽當前鑽五兩星銘文150到王者指定趙雲」,保證金共166元,訂單價格90元。再次充值70元,被告收取手續費1元。充值後,顯示「搶單成功」。支付保證金後,獲得發單人的遊戲賬號、密碼、QQ號、手機號。遊戲區服顯示:蘋果微信。更換為蘋果手機,在IOS平台下載《王者榮耀》遊戲客戶端,後成功登錄發單者遊戲賬號進行遊戲代練。

2021年11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南證字第13770號公證書載明,2021年1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處公證員、工作人員監督下,使用手機下載、安裝「代練幫」客戶端並進行登錄、瀏覽頁面:1.該客戶端顯示「王者榮耀專區」,並顯示「發單返現金活動」,活動內容為「在平台上發布訂單且正常結算返現三元,上不封頂」。2.頁面顯示「常見問題」「接單問題」「發單問題」,包括訂單沒人接怎麼辦、遊戲號被封了怎麼辦、如何查看賬號密碼和傳圖、訂單出現防沉迷怎麼辦等數十個問題,對接單、發單的問題進行了詳盡的說明。3.「代練幫」客戶端顯示「平台手續費問題」:所有遊戲統一收費,根據交易金額收取資金,單筆最高收費20元。交易金額在10元至50元,收取1元;交易金額在50元至100元,收取2元;交易金額在100元至150元,收取3元;以此類推,交易金額在950元至1,000元及以上,收取20元(20元封頂)。

2021年11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前證字第34578號公證書顯示:「代練幫」客戶端上架了華為、小米等多個應用商城,合併下載量已超過1.5萬次。具體操作如下:1.在小米手機的「應用商店」搜索「代練幫」,搜索結果顯示「代練幫」有5,012次下載;2.點擊「華為應用商店」,搜索「代練幫」,顯示涉案軟件少於1萬次安裝;開發者顯示為被告。3.在騰訊應用寶搜索「代練幫」,顯示807次下載;運營者和開發者均顯示被告。4.在「豌豆莢」客戶端搜索「代練幫」,顯示728次下載,開發者詳情顯示被告。5.在「360手機助手」,搜索「代練幫」,顯示77次下載,開發者為被告。6.「PP助手」搜索「代練幫」,顯示728次下載,開發者為被告。7.在「OPPO軟件商店」搜索「代練幫」,顯示8,497次安裝,開發商顯示被告。上述平台「代練幫」均安裝成功。

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龍華證字第12934號公證書載明,2021年11月19日,原告委託代理人在該處公證員與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手機下載「代練幫」客戶端,該客戶端運行時顯示開屏廣告。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系統就涉案軟件的登記信息顯示,軟件號為2020SRE009958,著作權人為被告,軟件開發完成日期為2020年4月22日,軟件登記時間為2020年6月29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

三、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一)關於網絡遊戲實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的相關規定、行業公約

2021年8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時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網絡遊戲企業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每日20時至21時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時網絡遊戲服務,其他時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嚴格落實網絡遊戲用戶賬號實名註冊和登錄要求。所有網絡遊戲必須接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所有網絡遊戲用戶必須使用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遊戲賬號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網絡遊戲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含遊客體驗模式)向未實名註冊和登錄的用戶提供遊戲服務。

2021年9月23日晚,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遊戲出版工作委員會發布《網絡遊戲行業防沉迷自律公約》約定:遊戲企業及小遊戲平台應堅決落實實名認證,必須全面接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遊戲電商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賃交易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練等服務。「騰訊」「網易」等213家單位響應。

(二)其他遊戲公司禁止出借網絡遊戲賬號、禁止遊戲代練行為的相關規定

(2021)深先證字第56285號公證書顯示,「網易遊戲」「蝸牛遊戲」「靈犀互娛(阿里)」「360遊戲」「米哈遊」「西山居遊戲」「三七互娛」「四三九九」「光宇遊戲」「巨人網絡」「英雄互娛」「Riot(美國拳頭遊戲)」「Blizzard(美國暴雪遊戲)」「KONAMI(日本科樂美遊戲)」等網絡遊戲服務企業均在其用戶協議中明確禁止基於商業目的出借網絡遊戲賬號、禁止遊戲代練行為,甚至禁止宣傳代練行為。其中「暴雪遊戲」在其發布的《客戶端/服務器使用及管理規則》中明確規定:「遊戲代練代打」屬於以非正當的遊戲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是違反「遊戲精神」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對整個遊戲環境和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影響,而且對於那些真正熱愛電子競技的玩家也是極其不公平的。一旦發現玩家在遊戲中從事上述非正當遊戲行為,我們會視其嚴重程度和操作目的給予相應處罰。

(2021)深先證字第56282號公證書顯示,《三國殺》《夢三國2》《Dota2》《守望先鋒》《爐石傳說》《星際爭霸》等多款遊戲均發布公告,對遊戲代練行為採取封禁賬號的處罰措施。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發布的《購買金幣及代練的負面影響》對購買遊戲幣及代練行為會給玩家乃至整個遊戲環境帶來的惡劣影響進行闡述:購買金幣或代練(包括代刷戰場、競技場等)的玩家賬號,大都會成為下一批盜號者的目標。……除了可能的暫時凍結或永久凍結賬號以外,在許多時候,這些他們付錢的工作室還會利用玩家的個人身份信息來實施身份竊取,在遊戲內散發垃圾廣告,使用外掛;購買金幣和代練對遊戲造成危害,影響服務器的性能和穩定性。這些工作室占用了我們的開發團隊和遊戲客服的時間。

(三)對於代練行為評價的相關報道

《人民法院報》於2021年8月30日刊文《剷除網遊「防沉迷」背後的灰黑產業》,文中稱,「防沉迷」灰產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防沉迷系統,抵消了社會相當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讓「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嚴重干擾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行動,擾亂了網絡保護秩序,已在實質上構成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

《法治日報》(法制網)以《未成年人網遊這條生意鏈能怎麼斷》對未成年人進行遊戲代練現象作出報道。

福建省廈門市雲尚公證處出具的(2021)閩廈雲證字第37221、37222號公證書顯示,《中國新聞周刊》《中國青年報》均對未成年人通過遊戲代練繞過防沉迷機製作出報道。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公證處出具的(2021)深龍華證字第12271號公證書顯示,2021年,「今日頭條」網站以《王者榮耀:新賽季排位已淪陷,代練段位明碼標價,大量玩家被勸退》《代刷代練已成產業……「未成年人沉迷網遊」難題有解嗎?》等為題對代練行為及影響作出報道,報道後有大量網友發布相關評論。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10萬元、公證費89,125元。

本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降低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消費者的商品選擇成本。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包括競爭利益,也包括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對於不正當競爭之訴成立與否的判別,應着眼於經營者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屬性和不正當性。至於經營者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則並不屬於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或認定不正當競爭的必要前提。本案被告雖與兩原告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完全相同,但其為兩原告的用戶提供商業化代練交易,以兩原告的經營活動和用戶群體作為自身經營的基礎資源,其行為本身具有市場競爭屬性,並與兩原告存在緊密的營業關聯。據此,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原、被告所處行業不同而不具有競爭關係的觀點不予採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提供商業化網絡遊戲代練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如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現分述如下:

一、被告提供商業化網絡遊戲代練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該條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對於該一般條款的適用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該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現本院結合本案案情論述如下: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被告北笙公司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制經營者經營行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市場競爭。除該法明確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其他一般屬於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範疇,法律不宜過度干涉,以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是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應有較嚴格的要件,前提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對該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北笙公司運營「代練幫」客戶端針對《王者榮耀》遊戲提供商業代練服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原告認為該行為係由被告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並利用網絡支付技術手段凍結「保證金」保障代練交易進行,因此主張該行為應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對此,本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該條中的「利用技術手段」應指以運用技術的方式實現不正當競爭,該技術手段的運用不正當地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實質性地破壞、妨礙其他經營者正常提供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技術運行邏輯,技術手段和行為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非所有藉助互聯網實施的行為均可視作「利用技術手段」。涉案行為雖系被告通過運營「代練幫」客戶端在互聯網中實施,但該客戶端僅提供代練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練行為係由用戶通過人工操作實施,並非利用技術手段實現,故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涉案行為亦並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列舉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制的行為。

(二)被訴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兩原告作為經營者及遊戲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兩原告運營的《王者榮耀》遊戲內設「ELO等級分系統」的公平匹配機制,根據遊戲賬號的遊戲行為數據分析評價的競技水平登記,匹配水平相當的對戰對手及隊友,保障用戶獲得良好的遊戲體驗,吸引並積累用戶,最終獲得遊戲收益,這一競爭優勢應受法律保護。此外,涉案遊戲嚴格落實國家關於未成年人遊戲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長、時段,建立未成年人遊戲防沉迷機制,基於此獲得的良好商譽亦應受法律保護。故,兩原告作為網絡遊戲開發商和運營商享有基於運營《王者榮耀》遊戲產生的競爭性權益。但被告通過運營「代練幫」客戶端設置「王者榮耀」專區、提供商業代練服務並從中獲取收益,造成如下三方面的損害後果:

一是破壞網絡遊戲運營、競爭秩序,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給社會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滋生了網絡安全風險、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等問題。網絡實名制是我國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均有規定。國家新聞出版署於2021年8月30日出台《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要求所有網絡遊戲必須接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被訴行為致使涉案遊戲的實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落空,妨礙網絡遊戲運營秩序,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風險,不利於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減損遊戲的用戶粘性和交易機會,干擾涉案遊戲建立的實名機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損害兩原告作為經營者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用戶無需註冊遊戲賬號即可獲得遊戲體驗。涉案代練客戶端繞開了被訴遊戲的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導致遊戲內出現網絡遊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與實名註冊信息不一致,但原告卻因無法知曉真實使用者信息從而無法通過自身的治理機制規制涉案行為,進而導致相關公眾質疑原告的合規運營和社會責任承擔,給原告的商譽造成損害,使其處於被查處的經營風險之中。

三是破壞涉案遊戲公平競技的遊戲匹配及平衡機制,損害了遊戲用戶的消費體驗和合法權益。涉案遊戲系公平競技類遊戲,原告投入大量成本建立公平競技的遊戲匹配和平衡機制。通過被告運營客戶端的規模化、商業化的代練服務,大量玩家可以使用其他用戶的賬號進行遊戲,導致遊戲賬號操作人的真實遊戲競技水平與賬號記錄的遊戲水平不匹配,導致其他實名遊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及隊友,無法獲得公平競技的遊戲體驗,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訴行為還破壞了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未成年人玩家亦可通過承接訂單不受時段、時長限制進入遊戲系統,增加未成年人沉迷遊戲的風險,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被訴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市場環境下,競爭與損害相伴而生。競爭利益受損並不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只有競爭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時,才需要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判定互聯網領域競爭行為的不正當性,需要將商業道德放在特定互聯網產業背景下進行考量,結合被告是否具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以及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適當手段消除行為人帶來的影響等綜合判斷。就被訴行為分析如下:

1.「代練幫」組織商業化、規模化遊戲代練行為將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遊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範、技術規範、自律公約等。

區別於傳統商業道德,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商業道德有其特殊性。就網絡遊戲領域而言,其商業倫理主要涉及如下三個維度:第一,通過禁止出借遊戲賬號及禁止商業代練保障競技公平。涉案遊戲採用公平競技機制保證遊戲體驗,通過用戶協議約定用戶不得將遊戲賬號提供給他人作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並多次進行處罰公示。除原告外,網易遊戲、360遊戲、暴雪遊戲等均在其用戶協議中有類似規定。基於此,禁止第三方為遊戲玩家以作弊方式獲取競技優勢提供便利、維護網絡遊戲規則公平性應是網絡遊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第二,通過遊戲管理機制承擔社會責任。如涉案遊戲採取用戶實名制和防沉迷機制。基於此,禁止破壞實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等遊戲管理機制、保障網絡遊戲生態為行業所公認。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遊戲出版工作委員會發布的《網絡遊戲行業防沉迷自律公約》約定遊戲企業及小遊戲平台必須全面接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第三,通過設置數據使用行為邊界保障數據清潔性和安全性。隨着數據成為一類新的生產要素,數據財產利益和數據安全利益保護的制度需求隨之產生。數據的積累和清潔性維護需要投入極高的成本,而對數據清潔性和安全性的破壞成本卻很低。如果放任該類行為,會導致經營者無法收回投入成本,進而給市場秩序帶來相應的損害。被訴行為破壞了涉案遊戲數據的清潔性,干擾了遊戲數據的真實反饋機制,也影響了用戶和企業的數據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規制的為破壞遊戲運營規則的商業化代練交易服務,上述規制應排除家庭成員或朋友之間基於人際關係就遊戲賬戶進行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不能因用戶協議約定而限制合理的賬號密碼分享行為。家庭成員或朋友之間就遊戲賬戶善意、合理分享基於信賴基礎並促進親友之間的情感交流,並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亦符合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該行為與組織不特定人員進行商業代練行為不能等同。

2.「代練幫」組織代練服務刻意規避兩原告的監管機制,反映了被告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原告在運營《王者榮耀》遊戲的過程中,對違反實名制等違規用戶的行為定期進行審核、查處並公示封號等處罰措施情況,積極維護網絡遊戲生態系統積極健康發展。被告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客戶端設置「王者榮耀」專區,並明確要求接單者關閉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刻意規避原告的遊戲監管機制。由此可見,被告知曉原告對網絡用戶遊戲賬戶的管理、運營規則,並能夠較為準確地預見「代練幫」破壞遊戲運營機制、規模化組織商業代練服務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但仍實施被訴行為,反映了被告的主觀惡意。

3.原告無法通過適當技術手段消除被告行為帶來的影響。原告作為涉案網絡遊戲軟件的開發商、運營商,雖然可以通過遊戲數據對用戶違規行為進行識別、分析,但因被告採取關閉手機定位規避措施,原告無從發現涉案行為。又因涉案行為對用戶實名制的破壞,原告無從通過平台自行予以規制,從而不合理增加原告運營涉案網絡遊戲的運營成本。至此,市場自發的調節機制失靈,法律具有干預的必要。

被告北笙公司辯稱其系提供陪玩服務,增強了遊戲用戶體驗,給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戶粘性,不應予以規制。本院認為,北笙公司的涉案行為看似為涉案遊戲用戶提供了高性價比的服務,免去用戶通過消耗時間、精力實現遊戲級別提升的目的,但其實際是以極低的成本干擾了其他實名用戶的遊戲體驗、破壞了遊戲的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並以極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業資源,以損害原告、用戶、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獲得自己的收益。雖然司法對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應保持一定寬容,但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制,以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故被告北笙公司這一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客戶端通過發單返現金、設置「王者榮耀」專區的行為組織用戶進行《王者榮耀》遊戲代練交易,其商業化、規模化組織遊戲代練交易的行為(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代練服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害了原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可責性,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以規制。

二、關於被告北笙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被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兩原告的相關競爭利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被告北笙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已經斷開被訴客戶端的服務器,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故被告應承擔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即停止通過涉案客戶端提供《王者榮耀》遊戲代練交易服務。

關於被告應當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鑑於原、被告均未能舉證證明因本案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故本院根據兩原告之請求依照法定賠償方式,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後進行酌定:1.《王者榮耀》遊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被告在其客戶端設置「王者榮耀」專區,將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遊戲作為獲利工具,減損原告的交易機會和經濟利益。3.被訴行為導致原告的防沉迷機制、實名制等網絡遊戲運營機制落空,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是否按照國家規定依法採取防沉迷措施、是否承擔社會責任產生質疑,使原告及其產品的社會評價降低,原告處於被投訴、被處罰的經營風險之中。4.被訴行為違反了國家關於網絡實名制的要求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的相關規定,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5.「代練幫」客戶端上架了華為、小米、豌豆莢、360手機助手、PP助手等多個應用商城,截至本案審理中的總下載量已經超過1.5萬次。被訴客戶端自2020年初開始運營至今,實施涉案行為的持續時間較長。6.「代練幫」客戶端要求用戶進行充值,並通過「安全保證金」「效率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實現,從用戶充值手續費、提現手續費、訂單結算手續費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台收益。被訴客戶端啟動時設置有廣告。7.被訴客戶端明確要求接單者關閉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刻意規避原告的遊戲監管機制,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等。綜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北笙公司應承擔的經濟損失金額為80萬元。

原告還主張被告應承擔本案的合理開支。關於律師費部分,兩原告提交了委託協議和發票用以佐證。本院對本案案情複雜程度、兩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後,認為兩原告主張的金額並無不妥,可予以全額支持。關於公證費部分,公證費系本案必要支出,但部分公證內容並非必須,故本院對此予以酌情支持。

綜上所述,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85,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985,000元;

三、駁回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800元,由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16,716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6,0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長  吳智永

審判員  倪紅霞

審判員  袁 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佳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賠償損失;

……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範、技術規範、自律公約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