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2019年1月31日於上海市
發布機關: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發布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1號
有效期:2019年7月1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文本來源: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公布.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林業局. 2019-02-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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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號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1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19年1月31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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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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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區發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人口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本市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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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規劃(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五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三章 促進源頭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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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八條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郵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濕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鼓勵產生濕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應當有利於保護環境。

第四章 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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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管理責任人應當將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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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和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鄉鎮應當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的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第三十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船舶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並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

  第三十一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完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加強對可回收物回收簽約單位以及其他回收經營者回收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勵採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在收集、運輸可回收物過程中,應當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有效措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二條 轉運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技術規範,並按照規定辦理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轉運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理後排放。

  第三十三條 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處置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由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利用處置:

  (一)有害垃圾採用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濕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干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

  (四)定期向綠化市容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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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並推進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

  第三十六條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託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郵政部門應當指導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多方協同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

  第三十八條 市綠化市容、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濕垃圾資源化利用標準,鼓勵和支持開展濕垃圾資源化利用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推廣實施工作。

  本市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農村地區應當就地就近對濕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將濕垃圾處理後用於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家庭園藝。

  第三十九條 干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協同處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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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四十二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市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市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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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接受社會監督。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綠化市容部門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的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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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未按照標準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處置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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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經分類收集、運輸後實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並拆分再處理後,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並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以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其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築垃圾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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