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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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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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五條 積極應對老齡化是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政府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部門考核機制。

市和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七條 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交通、商務、綠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以下簡稱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第九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本市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本市支持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和老齡科學研究,支持老年醫學研究。

本市實行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四條 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剋扣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負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原來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應當保證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經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歸還期限應當及時歸還,不得無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

徵收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並通過公證等方式予以明確。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市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制定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十一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財政、金融等部門應當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體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第二十六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本市不斷完善臨時救助、綜合幫扶等社會救助制度,對因災、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給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四)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並在選房、配房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符合條件的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生活保障、養老服務、醫療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對具有照料護理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以確定照料護理等級,作為其享受相應照料護理服務的依據;對其中高齡、無子女的老年人予以優先保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

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標準以及相應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監管措施,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運營,提供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組織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本地區的推進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三十三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應當予以補充和完善。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整合或者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從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規範;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稅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需要繳納的供電配套工程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有線電視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通過社區綜合為老服務平台,促進服務與需求信息的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互助式養老等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設施等,為村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向社區居民傳授為老年人服務的專業知識。

第三十六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的管理和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物價、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予以規範,加強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依託養老機構、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者短期的托養照顧;

(二)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三)輔助器具租賃;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其家庭照顧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質量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平台,整合各類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與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為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健康指導、保健諮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醫生服務;

(三)為符合相關醫療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診視、設立家庭病床、居家護理等服務。

第四十條 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老年護理床位。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與醫保聯網結算。鼓勵其他各類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持。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置老年護理床位,設置臨終關懷病區或者床位。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機構,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台,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等服務,接受投訴、舉報。

本市鼓勵發展智慧養老,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養老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各類信息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激勵措施,支持社區低齡老年志願者開展與高齡老年人的結對關愛活動。

鼓勵為高齡、無子女老年人提供經常問候、居家安全檢查等志願服務。

鼓勵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根據老年人的需求,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

第四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衛生計生、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教育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規劃,將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列入重點領域導向專業目錄。

本市鼓勵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參加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經濟信息化、商務、金融等部門應當制定支持老齡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等產品,開發養老服務項目。

本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老年人群體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斷完善優待政策,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服務窗口、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房地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轉移、抵押、變更等房地產登記和更改戶主、戶口遷入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經核實改變老年人的房屋產權、租賃關係或者更改戶主、遷入戶口的,老年人投訴後,經查證屬實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糾正。

公安機關為老年人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提供上門採集指紋、拍照、送證等便利服務。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和診療系統、開設專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診療費。

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四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務,在公共交通場所和站點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條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郵政等單位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和便利服務,並在服務網點或者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待標誌、標識。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利,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並提供引導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等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

第五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點等遊覽參觀點的門票價格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遊覽參觀點參照執行。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提供便利服務。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設置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給予老年人價格優惠。

第五十一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庭審、執行等環節,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對高齡、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門立案。

老年人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簡化申請程序,為老年人就近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五十二條 本市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通過制定老年宜居社區標準,推進宜居社區建設。

第五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負責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 老年公寓等專門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應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築適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動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五條 本市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技能創造條件。

第五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七條 本市為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發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

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台,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九條 區、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老年活動室等文體娛樂場所。

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管理,為老年人提供戶外交流、健身、娛樂等活動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廣影視、體育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旅遊、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公共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拒絕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規範的要求,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享受政府稅費減免或者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的,有關部門可以中止優惠政策;情節嚴重的,收回已經減免的稅費和發放的補助、補貼。

第六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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