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2行初536號行政裁定書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2)滬0112行初536號

2023年2月20日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2)滬0112行初536號

原告梁遠瀾。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大學城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文匯路560號。

法定代表人朱建,所長。

委託代理人權雪彬。

委託代理人錢青。

原告梁遠瀾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大學城派出所(以下簡稱「大學城派出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於2022年11月1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遠瀾訴稱:因名字諧音「怨男」和「兩元男」等,導致原告自卑內向,多次想要改掉名字。故原告於2022年3月18日向被告提出改名申請,但被告以原告為學生為由拒絕。隨後原告於同年5月11日在上海市公安局官網上進行投訴,被告依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答覆不同意原告的改名申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原告對自己的姓名享有自由設定並改變其姓名的權利。《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僅是規範性文件,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法律效力,且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況。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阻礙了原告更改姓名。故被告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應在一定期限內為原告更改姓名的申請予以變更登記。綜上,請求判令:1.撤銷被告於2022年5月13日對原告作出的變更姓名不予辦理的決定,並通過原告提出的姓名變更申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學城派出所辯稱:根據《上海市戶口事項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辦理戶口事項,應當以本人到公安機關填寫《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的形式提出。被告從某收到過原告提出的正式更名申請。經核實,原告曾多次諮詢變更姓名的事項,被告均以政策解答的形式向其作出解釋。其中,原告於2022年5月11日通過上海公安熱線管理平台「在線諮詢」模塊提出更名諮詢,被告於5月13日以政策解答的形式予以回復,目的系引導被申請人理解並自願接受,作出的答覆也並未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性質上屬於行政指導,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故原告起訴要求撤銷的「不予辦理」行政行為不存在,且行政指導行為亦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系平行的法律關係,不存在有違反上位法的情況。按照《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原告系學生集體戶口,姓名登記項目不予更改,民警對於原告諮詢內容的答覆正確。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18日,原告梁遠瀾至被告大學城派出所窗口諮詢變更姓名事宜,被告工作人員口頭回復集體戶口不能辦理變更姓名。同年5月6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諮詢變更姓名事宜,被告工作人員答覆不可以變更。同年5月11日,原告在上海市公安局官網上在線諮詢為何在校大學生不能變更姓名。被告於2022年5月13日在線回復稱:針對市民的訴求,松江分局大學城派出所熱線專管員當面向市民告知,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學生集體戶口、博士後工作站集體戶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人員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籍貫、出生地等戶口登記項目不予變更。如遇其他問題,可直接撥打021-24067698詢問。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訴訟中,原告確認其未向被告提出過正式的書面變更姓名申請。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申請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應當如實填寫《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並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的提示內容,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因此,變更姓名應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書面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本案中,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被告針對其在線諮詢所作的在線回復並通過其姓名變更申請,但其並未向被告提出過正式的變更姓名申請。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上述關於履行法定職責應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梁遠瀾的起訴。

本案預收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還原告梁遠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春弟
審判員徐寨華
審判員劉雅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顏廷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一百零一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

(二)駁回起訴;

……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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