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上海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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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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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監督預算執行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區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經市政府批准由區政府代編的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領導下,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六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協助本級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在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以及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徵求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市和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其所聯繫部門的預算進行調研,提出意見,並由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匯總研究後,納入預算初步審查意見。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鄉、鎮人大主席團)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等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九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可以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監督,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的有關情況報告。

鄉、鎮人大主席團可以通過安排人大代表聽取和討論政府工作情況匯報或者專項工作報告,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在開展初步審查監督工作時,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應當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加相關座談會、通報會和預算初步審查會議等。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可以組織建立預算審查專業代表小組,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建立預算審查專家顧問制度,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協助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以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本級人大代表審查批准預算提供諮詢和服務。

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財政政策發布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重大財政政策發布後,應當及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重大財政收支政策文件應當在發布後的十五日內送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

第十二條 市、區和鄉、鎮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經本級預算主管部門批覆的單位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單位向社會公開。預算決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按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

各級政府應當公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情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決算全部按具體項目公開;公開經批准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債務餘額和債務發行、使用、償還等情況。各級政府應當公開各類財稅制度,逐步公開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

各部門、各單位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機構設置、預算收支情況、機關運行經費情況。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公開政府採購信息,公開預算績效信息和國有資產占有使用信息。

預算信息公開應當統一規範、便於公眾查詢。預算信息公開應當以政府或者部門、單位門戶網站為主要平台向社會公開,各門戶網站應當設立預算公開專欄,集中公開信息。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進行審查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將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審查監督本級政府是否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項目支出標準體系、預算績效評價體系。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各部門編制政府中期財政規劃;各部門編制部門中期財政規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審查監督本級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徵求意見。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在預算編制階段,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對預算安排的意見,並反饋給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進行初步審查時,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聽取審議意見。

市、區人大財經委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給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五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鄉、鎮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鄉、鎮人大主席團初步審查。

第十八條 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時依法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有關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二)部門預算表;

(三)對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

(四)預算草案中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的類別表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項目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的專項資金支出表;

(六)政府採購預算情況;

(七)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八)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

(九)其他材料及有關說明。

第十九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三)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預算草案編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類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是否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的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是否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的,是否編列到項;

(五)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六)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可靠的償還資金來源;

(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說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組織本級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為本級人大代表解讀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聽取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對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情況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一般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五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預算草案及其報告的正式文本。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區人大財經委應當根據本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結合初步審查意見,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及對本年度預算草案安排作出評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人大代表。

每屆市、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對預算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審議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本級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人大代表詢問。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和下達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

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政府的預算,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市、區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的情況;

(四)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的預算制度、預算安排和預算執行等情況;

(五)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資金到位以及執行情況;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七)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情況;

(九)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一)在預算執行中,各部門、各單位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確需調劑使用的,是否按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十二)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鄉、鎮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十日前,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市、區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本級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聽取並審議本級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聽取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管理情況的匯報,並將有關情況反饋至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在三十日內應當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財政信息一體化平台建設,完善財政、稅務等部門與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

市、區政府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將下列預算相關資料通過預算聯網等方式送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

(一)預算管理政策的相關文件;

(二)預算執行分析情況;

(三)政府採購情況;

(四)預算信息公開情況;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

(七)稅務、統計方面的資料;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重要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時,可以就特定事項要求本級政府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市、區政府應當將上一年開展的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情況,書面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以及鄉、鎮人大主席團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邀請專家,共同參與、跟蹤本級政府、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後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備案。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預算執行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必須調整的,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市、區政府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鄉、鎮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有關情況。市、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

鄉、鎮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將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鄉、鎮人大主席團初步審查。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

(三)收支平衡情況;

(四)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作出評價;

(二)預算調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三)對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等事項是否合理作出評價;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調整後的預算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條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作關於本級決算的報告。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使用及績效情況,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決算草案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調整預算數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

鄉、鎮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十日前,將上一年本級決算草案送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提出建議;

(四)針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本級決算後,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同時將批覆的部門決算送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

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政府的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上級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市、區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匯報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查出的問題及問題清單;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原因分析及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市、區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市、區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本級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可以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專題詢問。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市和區人大財經委、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應當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調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跟蹤調研報告。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市、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有關被審計單位和政府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預算審查監督具體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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