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憲章

世界自然憲章草案 UN GA RES 37/7: 世界自然憲章(1982)
聯合國
世界自然憲章Portal:聯合國的成員國於1982年通過。它宣布了五條「養護原則,指導和判斷人類一切影響自然的行為。」— 摘自維基百科條目 世界自然憲章,自由的百科全書。

大會,

重申聯合國的基本宗旨,特別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間友好關係和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技術、知識或人道方面的國際問題等宗旨,

認識到:

(a)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賴於自然系統的功能維持不墜,以保證能源和養料的供應,

(b) 文明起源於自然,自然塑造了人類的文化,一切藝術和科學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響,人類與大自然和諧相處,才有最好的機會發揮創造力和得到休息與娛樂,

深信:

(a) 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物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

(b) 人類的行為或行為的後果,能夠改變自然,耗儘自然資源;因此,人類必須充分認識到迫切需要維持大自然的穩定和素質,以及養護自然資源,

確信:

(a) 從大自然得到持久益處有賴於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維持系統,也有賴於生命形式的多種多樣,而人類過度開發或破壞生境會危害上述現象,

(b) 如果由於過度消耗和濫用自然資源以及各國和各國人民間未能建立起適當的經濟秩序而使自然系統退化,文明的經濟、社會、政治結構就會崩潰,

(c) 爭奪稀有的資源會造成衝突,而養護大自然和自然資源則有助於伸張正義和維持和平,但只有在人類學會和平相處、摒棄戰爭和軍備以後才能實現,

重申人類必須學會如何維持和增進他們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同時保證能夠保存各種物種和生態系統以造福今世和後代,

堅信有必要在國家和國際、個人和集體、公共和私人各級上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大自然和促進這個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為此目的,茲通過本《世界自然憲章》,宣布下列養護原則,指導和判斷人類一切影響自然的行為。

I.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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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尊重大自然,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

2. 地球上的遺傳活力不得加以損害;不論野生或家養,各種生命形式都必須至少維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數量,為此目的應該保障必要的生境。

3. 各項養護原則適用於地球上一切地區,包括陸地和海洋;獨特地區、所有各種類生態系統的典型地帶、罕見或有滅絕危險物種的生境,應受特別保護。

4. 對人類所利用的生態系統和有機體以及陸地、海洋和大氣資源,應設法使其達到並維持最適宜的持續生產率,但不得危及與其共存的其他生態系統或物種的完整性。

5. 應保護大自然,使其免於因戰爭或其他敵對活動而退化。

II.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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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決策過程中應認識到,只有確保自然系統適當發揮功能,並遵守本《憲章》載列的各項原則,才能滿足人類的需要。

7.在規劃和進行社會經濟發展活動時,應適當考慮到養護自然是這些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

8.在制定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長期計劃時,應適當考慮到自然系統須確有使有關人口的生存和居住的長期能力,同時認識到這種能力可能通過科學和技術加以提高。

9.應計劃地分配地球上各地區作何用途,並應適當考慮到有關地區的實質限制、生物生殖率和多樣性以及自然美。

10.自然資源不得浪費,應符合本《憲章》載列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則有節制地加以使用:

(a) 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天然再生能力;

(b) 應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長期肥力和有機分解作用,並防止侵蝕和一切其他形式的退化,以維持或提高土壤的生產率;

(c) 使用時並不消耗的資源,包括水資源,應將其回收利用或再循環;

(d) 使用時會消耗的不可再生資源,應考慮到這些資源是否豐富,是否有可能合理地加以加工用於消費,其開發與自然系統的發揮功能是否相容等因素而有節制地開發。

11. 應控制那些可能影響大自然的活動,並應採用能儘量減輕對大自然構成重大危險或其他不利影響的現有最優良技術,特別是:

(a) 應避免那些可能對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的活動;

(b) 在進行可能對大自然構成重大危險的活動之前應先徹底調查;這種活動的倡議者必須證明預期的益處超過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損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活動即不得進行;

(c) 在進行可能干擾大自然的活動之前應先估計後果,事先儘早研究發展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如確定要進行這些活動,則應周密計劃之後再進行,以便最大限度地減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d) 農、牧、林、漁業的活動應配合各自地區的自然特徵和限制因素;

(e) 因人類活動而退化的地區應予恢復,用於能配合其自然潛力並符合受損害居民福利的用途。

12. 應避免向自然系統排放污染物:

(a) 如不得不排放污染物,應使用最佳的可行方法,於產生污染物的原地加以處理;

(b) 應採取特殊預防措施,防止排放放射性或有毒廢料。

13. 旨在預防、控制或限制自然災害、蟲害和病害的措施,應針對這些災害的成因,並應避免對大自然產生有害的副作用。

III.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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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憲章》載列的各項原則應列入每個國家的以及國際一級的法律中,並予實行。

15.有關大自然的知識應以一切可能手段廣為傳播,特別是應進行生態教育,使其成為普通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

16.所有規劃工作都應將擬訂養護大自然的戰略、建立生態系統的清單、評估擬議的政策和活動對大自然的影響等列為基本要素;所有這些要素都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告周知,以便得到有效的咨商和參與。

17.應提供必要的資金、計劃和行政結構以實現養護大自然的目的。

18.應經常努力進行研究以增進有關大自然的知識,並不受任何限制地廣為傳播這種知識。

19.應密切監測自然過程、生態系統和物種的狀況,以便儘早察覺退化或受威脅情況,保證及時干預,並便利對養護政策和方法的評價。

20.應避免進行損及大自然的軍事活動。

21.各國和有此能力的其他公共機構、國際組織、個人、團體和公司都應:

(a) 通過共同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包括交換情報和協商,合作進行養護大自然的工作;

(b) 制定可能對大自然有不利影響的產品製作程序的標準,以及議定評估這種影響的方法;

(c) 實施有關的養護大自然和保護環境的國際法律規定;

(d) 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損害別國境內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自然系統;

(e) 保護和養護位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大自然。

22.在充分照顧到各國對其自然資源主權的情形下,每個國家均應通過本國主管機構並與其他國家合作,執行《憲章》的各項規定。

23.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訂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損或退化時,應有辦法訴請補救。

24.人人有義務按照本《憲章》的規定行事;人人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採取行動,或通過參與政治生活,盡力保證達到本《憲章》的目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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