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縣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對結束土改中政策的決議

東平縣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對結束土改中政策的決議
東平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1950年11月1日

一、嚴格制止地主階級的分散、隱蔽、假當、假賣、變賣、破壞等非法行為;對已發生之此類事件,除一律宣布無效,將土地財產退出外,應視情節輕重,交人民法庭予以適當制裁。如農民因買典此項土地財物而蒙受較大損失,原則上由違法地主賠償。如屬確無力賠償者,再以其他辦法,給以適當照顧。但必須明確主要錯誤在地主,不得仇恨買地農民。

過去土改不徹底之地主,其超過全鄉土地平均數部分,及多餘房屋、宅基、荒場、耕畜、農具、糧食等,堅決予以沒收。

二、在敵占期間,不法地主倒糧倒地,必須無條件的退回。其生活困難者,可以設法照顧,確實無法退回者,可分期償還。地主倒地又轉賣與中、貧農者,該中、貧農因退出土地蒙受較大損失,按上述(一條)辦法處理。

三、地主為留地過少,無法生活因而逃出,其土地暫予保留。查明在外確已分得土地後,再行分配。

四、過去對地主徵收與目前保存富農經濟同樣是正確的。因此,過去未徵收或徵收不徹底之富農,一律保存不動。但過去已被徵收者,為保護農民既得利益,不得藉故要回。否則,以非法倒地論。

五、過去已分得土地之貧僱農,要深入教育,不得藉故結束土改出賣,企圖再分土地。無正當理由已賣者,不再補。

對懶漢、二流子已賣並確實揮霍浪費、無法維持生活者,適當予以照顧,但暫不發土地證。在未轉變前,不准其出賣、出典、出租其土地。

六、對多占土地之處理:1.烈軍工屬及榮軍,經群眾允許多分得之土地,不再抽補。但已逃亡為群眾不滿者,多占部分,可動員退出。2.村干、民兵與一般農民,多占少量土地,群眾無大意見,亦不退出;多占過多,群眾不滿,可動員將其多占部分退出。

七、凡農民因人口減少,土地平均數增多,不能按多占處理,一律不動。

八、典出土地:1.地富在土改前典當給貧僱農的土地,則歸貧僱農所有;典當給中農者,除將原地價折合土地部分外,多餘者仍歸農會沒收分配。2.土改前,中貧農間的典當關係,已有協議者,按其協議處理;未經協議者,基本上在原來基礎上不動,如對方受損失,在結束土改中予以照顧。3.農民間,土改後發生的一切典當關係,仍履行典當關係。

九、土改中沒收之工商業,未分者一律退還。

十、劃階級:1.劃階級主要以剝削分量、生產資料占有為標準,要與作風態度有所區別。2.工商業應與農業分開計算,不能將工商業列入農業剝削部分。

十一、分配土地:1.以鄉為單位調劑土地,但土地已經平分或僅有零星少量土地,則不必再以鄉為單位調劑。2.祠堂、林地仍按首先照顧本族少地無地貧僱農,多餘者,可再分給外族無地少地貧僱農的原則,墳地一定分給本族人。地主大塊林地,為保護森林計,除小部林堂外,其餘大部由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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