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

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東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

(2018年7月27日東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8年10

月16日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生態文明建設與發展

第二節 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東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倡導綠色、循環、低碳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導、企業主責、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統籌規劃、監督考核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經濟與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行政、林業、農業農村、統計、海事、海洋與漁業、衛生健康、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審計、民政、科技、商務、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協助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發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的作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提高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

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和知識納入本市幹部培訓內容。

各類學校應當加強對師生生態文明意識的培養、教育,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主題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報道生態文明建設的情況,並配合有關單位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生態文明建設與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宗旨目標、生態文化、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責任、生態安全、制度保障等內容,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相銜接,逐步落實多規合一。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未經原程序審議通過的,不得擅自改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地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主體功能區劃,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強度和發展潛力,實施綠色發展戰略,統籌規劃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合理確定不同區域的規模、結構和布局,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優化城鄉空間結構,通過優化城鎮功能分區、完善城鄉布局,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保證生態保護紅線保護優先的地位。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制定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保護修複方案。嚴禁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區劃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產業布局和省水環境功能區劃,依照法定程序科學劃定、調整本市行政區域內水環境功能區。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土地管理責任,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嚴格執行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制度,推進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低效用地等二次開發利用,依法清理處置閒置土地,優先保障河湖生態治理用地,嚴禁非法侵占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範,鼓勵採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鼓勵和規範城鎮地下空間合法合理開發利用和城鎮土地立體化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不同片區的功能定位、生態狀況和發展優勢,重點發展綠色經濟、數字經濟、信息技術、高端裝備、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現代物流、都市農業、生態旅遊、節能環保等。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與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制定招商引資產業指導目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招商引資產業政策,及時完善並公布產業准入負面清單。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產業引導退出工作的開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環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業的引導退出行業清單,適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推進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搭建循環經濟發展平台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處理企業,以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為重點,鼓勵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發展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提高規模化、專業化經營水平,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向產業化方向發展。

第十五條 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積極推動實施園區集中供熱(冷),鼓勵燃氣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能源等項目實施,繼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

市發展改革、經濟與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節約能源工作,依法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落實節約能源相關制度;推動企業等用能單位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用能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促使能效水平持續提升。

第十六條 以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以及重點監管企業為重點,建立清潔生產信息通報機制,推進綠色清潔生產審核,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十七條 完善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購買綠色供應鏈企業產品、中國環境保護認證產品等節能環保產品和資源再生利用產品。

倡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綠色採購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生產者在嚴格執行產品包裝標準的前提下,簡化產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鼓勵和倡導商場、超市、菜市場、商品專業市場、各類商品零售門店使用環保購物袋。

鼓勵使用草繩等原生態環保材料捆綁包裝農產品,逐步淘汰工業膠帶、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包裝材料。

第十九條 推行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在土地出讓、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等過程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鼓勵建築屋頂和立面採用立體綠化或光伏發電材料,推廣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綠色建材;鼓勵推進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投放,適度超前規劃建設充氣、充電設施。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自行車基礎設施建設,修建暢通便捷的自行車道,改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條件,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他物品在綠色植被上停放。

加快軌道交通建設,完善站點交通配套設施,科學規劃公交路線,順暢接駁軌道交通,倡導綠色出行,修復、連通周邊綠道,增加綠道夜間照明和電子監控設備,提高綠道的利用率和平安係數。

第二節 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生態保護應當以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為核心,加強水生態修復保育,着力解決環境突出問題。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耕地濕地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格,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水環境功能區、水功能區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建立流域治理工作機制,加強流域聯動執法,合理採用截污、清淤、活源、治堤、水生態修復等相關措施,推進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安全,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紅線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實行河(湖、庫、灣)長制,落實水環境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建立河(湖、庫、灣)長會議制度、工作制度、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等,落實河(湖、庫、灣)長責任,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各級河(湖、庫、灣)長應當履行職責,積極組織領導協調責任河(湖、庫、灣)內水污染防治、水安全保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執法監管等重大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跨鎮(街道、園區)河涌交界斷面、重要河涌斷面等設置河涌斷面監測點,加強對斷面水質的監測,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通報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跨鎮(街道、園區)河涌交界斷面、重要河涌斷面由其下游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推進污水處理廠、截污管網的建設,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地形或者地勢合理分區,建立鎮際協作的污水處理系統,聯合治污。對無法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的生活污水,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採用中水回用技術,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的水體進行排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區域的水體應當作為排查重點。對發現的黑臭水體,應當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的名稱、責任人及治理達標期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以群眾滿意、水質達標和恢復水體生態自淨能力為目標,有計劃地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活源補水等措施對黑臭水體實施綜合整治,治理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定期開展公眾評議調查。

黑臭水體屬上游導致的,由上游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首負治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負責水岸保潔的單位和責任範圍,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水庫、海灣等水域的水面垃圾、水浮蓮、有害藻類等漂浮物的清理,實行長效管護。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禁養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質的畜禽養殖活動。限養區內規範管理畜禽養殖場,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畜禽業養殖污染防治責任,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結合區域大氣環境特徵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等污染現狀,建立跨區域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機制,採取區域聯動執法等措施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定位、大氣環境質量和生產工藝水平等情況適時劃定、調整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

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不得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劃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後,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企業應當實行安裝廢氣收集、回收淨化裝置等措施,確保收集率、淨化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汽車、家具、包裝、印刷、電子等使用塗料的行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列入名錄企業的日常監管,並定期進行監測。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列入名錄且未完成治理修復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建立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用地規劃和工地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配合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分別構建農用地和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針對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做好土壤環境排查工作,建立潛在污染地塊清單,並對上報的有關數據負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充分合理地利用污染地塊土壤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污染地塊的監管及聯網管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使用的土地負保護責任,加強對企業內部及周邊環境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改進工藝和技術,減少鉻、鎘、汞、鉛、砷等重金屬和有機物對土壤造成污染。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生產經營等活動造成土壤環境污染的,應當對污染地塊進行治理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

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進行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變更的,應當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經調查評估被確認為污染地塊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地塊開展治理修復,並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統籌推進環衛收運系統與資源回收系統的融合。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加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力度,實行定點、定時投放生活垃圾的措施。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研究擬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建築垃圾治理機制的建設,加強建築垃圾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治理機制和治理設施的建設。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交由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督促工業企業規範處理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第三十六條 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設置負責監控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工作的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須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性標誌,使用後應當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醫療廢物的運送工具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黃唇魚、土沉香、莞草、紅樹林、黃胸鵐等本地特色動植物,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系統有危害的薇甘菊、雀鱔、鱷龜等外來物種的治理,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加強天然林、生態公益林保護和退化林修復,推進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等特殊保護區域和城市綠地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立沙島石化基地等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區域的監管,增加安全環保公用工程布局空間,完善有毒有害氣體預警監控體系和水污染應急處置等環保設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加強對進駐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本市相關標準的企業列為市級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並上傳監測數據到市級平台,加強能源管理、發掘節能潛力,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碳交易管理。

納入國家、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範圍的行業企業應當開展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清繳履約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申報核證自願減排量,參與碳交易市場交易。

第四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確定各鎮(街道、園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本轄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採取措施控制或者削減本轄區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向社會公布。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安裝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一年以上。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向社會如實公開。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環保專業基地和重點排污單位等採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強防治污染設施的運營管理並實施污染治理。

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託第三方進行污染治理。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區域有毒有害氣體預警監控體系和水污染應急處置設施的建設,可以適當增加市級財政的投入。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跨部門、跨鎮(街道、園區)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加強與廣州、深圳、惠州、河源等市人民政府的聯繫協商,推動重大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合作,解決跨地區、跨流域重大環境問題。對經協商未能解決的重大事項,應當爭取國家和省的支持。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性環境信息網絡和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推動與相關的市之間信息互通,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環保專業基地、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建設、運行可能帶來環境損害的生態補償機制。相關環境保護設施選址規劃區範圍內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得因環境損害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經濟補償。

推動建立受益地區向生態保護地區給予補償的機制,共同分擔生態保護任務。

第五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導致生態環境損害且應當依法賠償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在運用司法途徑維權之前,協商賠償相關事宜。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研發,扶持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應用推廣。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技術諮詢專家庫等方式,吸納國內外相關人力資源,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攻關和管理創新。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環境風險排查,加強應急物資儲備,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開展跨鎮(街道、園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範,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和預案要求開展現場處置,及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五十四條 鼓勵引進社會資本和增加信貸投放,參與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同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情況報告,並主動開展監督檢查評價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糾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日常督促檢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準確披露各類環境信息,擴大公開範圍,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並建立健全社會公眾對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和受理、處理制度。收到相關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受理、查處。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第三方環境保護監督機制。聘請代表公共環境利益的社會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和排污主體影響環境的行為實施監督,委託第三方組織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滿意度等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反饋。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生態文明建設情況進行年度評價和目標考核。評價結果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年度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

目標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國家和省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情況。

第六十條 年度評價和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相關直接責任人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第六十一條 禁止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相應年度評價和目標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未按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進行管理的;

(二)發現跨鎮(街道、園區)河涌交界斷面、重要河涌斷面水質異常未處理的;

(三)未按規定採取措施對黑臭水體進行整治,導致水質污染或者水環境功能退化的;

(四)未按規定做好城鄉建築垃圾治理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的;

(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的;

(七)未按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的;

(八)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按規定對地塊開展治理修復,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單位未安裝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