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條約

中俄天津條約
又名:俄夷和約
大清國政府、俄羅斯帝國政府
咸豐八年五月初三日
1858年6月13日
本條約收錄《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時名「俄夷和約」。 本條約見《咸豐條約》,卷3,15-19頁,以及《1689-1881年俄華條約集》(Сборникъ договоровъ Россіи съ Китаемъ 1689-1881 гг.),1889年,153-158頁。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俄華條約集》,123-130頁;兩種滿文本見同書,131-152頁。本條約於1858年6月13日在天津交換,清朝於7月2日(五月二十二日)批准。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羅斯國大皇帝依木丕業拉托爾明定兩國和好之道及兩國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條。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為全權大臣;大俄羅斯國大皇帝特簡承宣管帶東海官兵戰船副將軍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為全權大臣;兩國大臣各承君命,詳細會議,酌定十二條,永遵勿替。

第一條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羅斯大皇帝今將從前和好之道復立和約,嗣後兩國臣民不相殘害,不相侵奪,永遠保護,以固和好。

第二條 議將從前使臣進京之例,酌要改正。嗣後,兩國不必由薩那特衙門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國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或逕行大清之軍機大臣,或特派之大學士,往來照會,俱按平等。設有緊要公文遣使臣親送到京,交禮部轉達軍機處。至俄國之全權大臣與大清之大學士及沿海之督撫往來照會,均按平等。兩國封疆大臣及駐扎官員往來照會,亦按平等。俄國酌定駐扎中華海口之全權大臣與中國地方大員及京師大臣往來照會,均照從前各外國總例辦理。遇有要事,俄國使臣或由恰克圖進京故道,或由就近海口,預日行文,以便進京商辦。使臣及隨從人等迅速順路行走,沿途及京師公館派人妥為預備。以上費用均由俄國經理,中國毋庸預備。

第三條 此後除兩國旱路於從前所定邊疆通商外,今議準由海路之上海、寧波、福州府、廈門、廣州府、臺灣、瓊州府第七處海口通商。若別國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準俄國一律照辦。

第四條 嗣後,陸路前定通商處所商人數目及所帶貨物並本銀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將所帶貨物呈單備查,拋錨寄碇一律給價,照定例上納稅課等事,俄國商船均照外國與中華通商總例辦理。如帶有違禁貨物,即將該商船所有貨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條 俄國在中國通商海口設立領事官。為查各海口駐扎商船居住規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資護持。領事官與地方官有事相會並行文之例,蓋天主堂、住房並收存貨物房間,俄國與中國會置議買地畝及領事官責任應辦之事,皆照中國與外國所立通商總例辦理。

第六條 俄國兵、商船隻如有在中國沿海地方損壞者,地方官立將被難之人及載物船隻救護,所救護之人及所有物件,儘力設法送至附近俄國通商海口,或與俄國素好國之領事官所駐扎海口,或順便咨送到邊,其救護之公費,均由俄國賠還。俄國兵、貨船隻在中國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損壞及取甜水、買食物者,準進中國附近未開之海口,按市價公平買取,該地方官不可攔阻。

第七條 通商處所俄國與中國所屬之人若有事故,中國官員須與俄國領事官員,或與代辦俄國事務之人會同辦理。

第八條 天主教原為行善,嗣後中國於安分傳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於安分之人禁其傳習。若俄國人有由通商處所進內地傳教者,領事官與內地沿邊地方官按照定額查驗執照,果系良民,即行畫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條 中國與俄國將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邊界既定之後,登入地冊,繪為地圖,立定憑據,俾兩國永無此疆彼界之爭。

第十條 俄國人習學中國漢、滿文義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時定限,不拘年份。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國核准後,隨辦事官員逕回本國,再派人來京接替。所有駐京俄國之人一切費用,統由俄國付給,中國毋庸出此項費用。駐京之人及恰克圖或各海口往來京城送遞公文各項人等路費,亦由俄國付給。中國地方官於伊等往來之時程途一切事務,務宜妥速辦理。

第十一條 為整理俄國與中國往來行文及京城駐居俄國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圖二處遇有往來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間有故不計外,以半月為限,不得遲延耽誤,信函一併附寄。再運送應用物件,每屆三個月一次,一年之間分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遞,勿致舛錯。所有驛站費用,由俄國同中國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條 日後大清國若有重待外國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處,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以上十二條,自此次議定後,將所定和約繕寫二份。大清國聖主皇帝裁定,大俄羅斯國聖主皇帝裁定之後,將諭旨定立和書,限一年之內兩國換交於京,永遠遵守,兩無違背。今將兩國和書用俄羅斯並清、漢字體抄寫,專以清文為主。由二國欽差大臣手書畫押,鈐用印信,換交可也,所議條款俱照中國清文辦理。[1]

大清國   欽差全權大臣 大學士 桂良

大清國   欽差全權大臣 尚書  花沙納

大俄羅斯國 欽差全權大臣     普提雅廷

咸豐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雲月初一日


  1. 《俄華條約集》本無「所議條款俱照中國清文辦理」句。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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