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關於公安機關實行軍管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關於公安機關實行軍管的決定
1967年12月9日
中發[67]379 號 https://laogairesearch.org/wp-content/uploads/2019/06/A671209.pdf

各大軍區、省軍區、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軍管會:

各地公、檢、法機關是專政工具之一,現在不少地方公、檢、法機關造反派一方面 作為革命群眾組織與地方上革命群眾組織進行串聯和聯合行動,另一方面又作為專政機關 執行專政職能。這種混淆兩種職能的情況是不利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順利進行的。因 此,現作如下決定:

一、現在各地多數公安機關(包括公、檢、法、下同)實行了軍事管制,還有少數 公安機關沒有實行軍管。為了有利於當前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進行,為了有利於今後按 照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改造公安機關,凡未實行軍管的,應一律實行軍管。

二、為了防止各地公安機關檔案的丟失或轉移,一律由人民解放軍接管。

三、各地公安機關不論由機關內部或外部造反派已經奪權的,仍應實行軍事管制。 在軍管實行後,外部造反派應立即退出公安機關,不再到公安機關進行串聯; 內部造反 派應按行政系統接受軍管委員會或軍代表的領導,不許進行內外串聯,只在內部協助軍管 委員會或軍代表進行革命運動和業務工作。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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