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通令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
通 令

中發〔67〕178號
又名:六六通令
1967年6月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

為了維護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秩序,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的權威,保護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大民主,保護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正常進行,糾正最近出現的打,砸,搶,抄,抓的歪風,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混水摸魚,乘機搗亂,特發出以下通令:

一、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設公堂和變相地私設公堂。

二、各級黨政軍機關的檔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搶奪,竊取和破壞。

三、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絕對不可侵犯,革命群眾都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搶,不准用任何藉口進行破壞。

四、嚴禁武鬥,嚴禁行兇打人,嚴禁在本單位和到外單位打群架,嚴禁搶奪個人所有的財物。

五、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對任何團體和個人,進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衛戍部隊和駐軍負責保證上述各條的執行。自即日起,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都應該嚴加處理。對於肇事者和背後挑動者,對於打死和打傷人的兇手,衛戍部隊和當地駐軍,有權逮捕和拘留,依法懲處。對於破壞,侵占和搶奪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物的,都必須追回或按價賠償。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團體,分別情節輕重,在一定的範圍內通報批判。

七、各革命群眾組織,應該成為執行本通知的模範,並協助衛戍部隊和駐軍進行政治思想工作。

這個通令可在城鄉廣泛張貼,並在群眾中廣泛宣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