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保護各種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安全的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保護各種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安全的規定
中發〔66〕464號
1966年9月7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人委:

現在文化大革命正在各機關迅速開展,為確保黨和國家的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不致搞亂和喪失,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政軍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系黨和國家的最高機密,所有工作人員和革命師生員工,都有保護責任。未經規定的組織手續,任何人不得任意索取和動用。

二、由於文化革命運動的需要,必須查閱本單位檔案和資料時,應經由本單位的文化革命委員會提出,得到本單位黨政領導機關同意,可以在本機關內調閱,閱後立即歸還,不許抄傳。

三、有關第二條的檔案和資料,如屬機密性質,而單位黨政領導機關又無權決定,或認為不能同意的,則需報經上級黨委批准解決。或直接向省委、省人委提出,由省委、省人委負責解決。

四、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檔案室和儲存機密資料的庫房。如運動中發生群眾性的類此行動時,應立即加強幹部負責保護,並對群眾進行勸阻;同時應立即報告省委辦公廳或省人委辦公廳採取緊急措施,保證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如確實發現個別反革命分子或壞分子進行破壞時,應立即依法處理。

五、個別部門的領導機關如已癱瘓,無力控制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時,上級主管部門須及早採取安全措施,以確保文件檔案和機密資料的安全。必要時可商請省委辦公廳或省人委辦公廳予以協助。

中共中央

國 務 院

一九六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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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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