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和有關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
和有關問題的指示

1981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半個多世紀以來,在黨的領導下,我國青年在人民解放事業中起着先鋒作用。十年動亂時期,經過正反兩方面經驗的教育,特別是經過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六年兩年間正反兩方面經驗的教育,廣大青年的革命覺悟大大提高。在黨的領導和影響下,以老黨員、老工人、老幹部、革命知識分子的子女為骨幹,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前後,全國各地爆發了悼念周恩來同志、聲討「四人幫」的群眾革命運動。在這場運動中,廣大青年衝鋒陷陣,同「四人幫」進行了堅決的鬥爭。近幾年來,青年一代在黨和國家的關懷下正在健康成長,從中湧現出了越來越多的優秀分子。他們刻苦學習、奮發工作、聯繫群眾、勇於革新,在貫徹三中全會以來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推動各條戰線、各行各業的工作方面,都作出了可喜的成績。青年一代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正在和將在現代化建設中承擔日益繁重艱巨的任務。老一代共產黨人和革命者、全國各族人民對他們抱着極大的希望。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一步關懷青年、關懷青年工作,並要求全國青年學生、青年幹部、青年職工、青年社員、青年指戰員和所有青年,都在自己的現有崗位上努力學習、勞動和工作,不斷提高社會主義覺悟和道德水平,不斷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只有在各自的崗位上,把自己的學習、勞動、工作同國家的命運、民族的前途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緊密地聯繫起來,把先烈高高舉起的革命火炬一代一代地傳下去,才能成為對廣大人民群眾有益的人,也才有個人的光明前途。特別是在高等學校學習的青年,一定要懂得,限於物力、財力,我國目前大學能夠容納的學生數目有限,每年招生名額不多,黨、國家、人民為他們創造了好的學習條件,對他們抱着極大的希望,因此務必要首先樹立為中國和世界絕大多數人民謀利益的世界觀,千萬不可錯過時光,一定要專心致志地學好專業、增長知識,真正掌握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領。中央、國務院滿意地看到,全國大多數青年,正是這樣做的。

  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正在取得越來越大的成就。但是,我們的任務很艱巨,困難很多,我們各方面的工作也的確存在缺點、錯誤。我們正在嚴肅認真地克服這些缺點、錯誤。各級黨委、政府要用具體的事例,通過細緻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廣大青年的信心,團結他們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勝利前進而共同奮鬥。同時,也要說服他們體諒國家目前的困難,向他們講清這些困難是長期積累下來的,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完全解決。要向青年做工作,也要向他們的家長做工作。要使他們懂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雖然已經確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雖然已經不再存在,階級鬥爭在我國社會中雖然已經不是主要矛盾,但它確實存在着,而且還有國際階級鬥爭的日益廣泛的影響。這些都不可小看。社會上還有反革命分子的活動,有林彪、「四人幫」殘餘勢力的反撲,有剝削階級殘餘分子的故態復萌,有封建主義、資本主義思想作風的腐蝕,有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搗亂,有唯恐天下不亂者的破壞,在青年中已經出現像「文化大革命」時期緊跟林彪、「四人幫」造反那樣的居心叵測的人物。如果我們的青年對這樣一些情況沒有清醒的認識,一旦接受上述種種惡勢力的引誘、欺騙、蠱惑、煽動,參加危害社會、危害國家、危害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其結果必然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人後悔來不及,家庭悲劇也難以避免。

  現在對於廣大青年來說,有一種現實的危險,就是近期以來,全國一些地方非法刊物積極活動,擴大發行範圍,並且紛紛要求註冊登記,非法組織也重新抬頭,都企圖爭取合法地位。所謂非法刊物和非法組織,就是指違反憲法和法律、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宗旨的刊物和組織。這些刊物在一些青年中散發、訂閱,有一定的市場,其頭頭許多也就是非法組織的頭頭。有些非法組織,還力圖在一些青年中擴大和吸收成員。他們人數極少,但是是一種惡性的傳染病菌。他們正在引誘、欺騙、蠱惑、煽動少數政治上幼稚的、沒有經驗的青年,以達到其險惡的政治目的。他們無視國家民族利益,唯恐天下不亂。他們互相串連,秘密開會,建立地區性和全國性團體。他們採取的策略,是儘量用合法的形式掩護非法的活動,打着「民主」、「自由」、「人權」、「改革」等旗號,進行反對黨反對社會主義的活動。有的甚至捏造說,我國現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眾和官僚特權階層的矛盾」,目前全國各地「布滿乾柴」。他們妄圖把所謂「社會上的每一次騷亂都利用起來,點燃這堆乾柴」,「在危機周期中進行奪權」,搞反共反人民的所謂「第二次革命」。有的還與國外、港台反華反共力量勾結,謀求支持,以擴大他們的反動影響,甚至準備成立反共政黨。

  目前,我國正在集中力量對國民經濟作進一步的調整,這是關係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敗的問題。為了保證這一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繼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進一步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學習秩序、生活秩序。報刊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必須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凡是干擾、破壞經濟調整和政治安定的活動或言論,都決不允許自由泛濫。  

  黨中央、國務院認為,如果聽任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少數壞頭頭繼續猖獗下去,以至同林彪、「四人幫」的殘餘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和國內外其他反黨反社會主義勢力匯合起來,那末,在一些單位、一些地方,絕大多數人民的民主權利甚至生存權利就會遭到踐踏。如果不在充分保證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的同時,使用國家的鎮壓力量,來打擊和瓦解各種反革命破壞分子、各種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那末全國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局面就不可能維持,更談不上鞏固和發展;我們現在已經形成的開國以來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勢和經濟形勢,就又會受到挫折;城鄉人民生活已經得到的改善,就又會重新喪失。

  黨中央、國務院認為,有必要提起各級黨委、各級人民政府嚴重注意,認清非法刊物和非法組織的反黨反社會主義實質,加以嚴肅處理,並作決定如下:

  一、處理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必須由省、市、自治區黨委直接領導,組織宣傳、文化、教育和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進行。黨委和政府要組織有關各方面熟悉情況、了解政策、懂得法律的幹部,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具體分析,作出切合實際的判斷,區別情況,採取措施。

  二、處理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的總方針是:決不允許其以任何方式活動,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發行,達到合法化、公開化;決不允許這些非法組織、非法刊物的成員在單位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串連,在組織上、行動上實現任何形式的聯合。在處理過程中,要首先取得法律根據,依法取締。如宣布取締後仍繼續秘密活動,則應對參加人員按照情節輕重,分別依法給予傳訊、搜查、警告、罰款、拘留或其他必要的處分,同時通知他們的家庭和所在單位密切合作。對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處理,不要登報、廣播。

  對於有明顯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動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主義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凡是證據確實的,應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懲處。對於同國外及港台反動勢力相勾結、泄露國家機密甚至出賣情報的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在取得確實證據後,應依法取締,並懲辦其中的首要分子。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員,應該區別對待,進行切實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爭取其中多數成員轉變立場。在他們確實轉變立場、有悔過表現的情況下,可不再追究既往。

  三、接到本指示以後,各級黨委和政府應迅速組織所屬各機關、學校、群眾團體、部隊及各企業、事業單位,確實了解本單位有沒有人、有哪些人參加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活動,同非法刊物、非法組織或其成員有什麼樣的聯繫;是否有人利用本單位的紙張、印刷機、油印機以及出版發行等條件,為這些刊物和組織提供方便;是否有人以公家的或個人的經費或其他方式,支持這些刊物和組織的活動。查清以後,不論是哪一種形式的支持,都必須立即停止,並把有關情況按系統逐級上報。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要統一研究,把違反憲法和法律、以反黨反社會主義為宗旨的刊物和組織,同登有錯誤的或不健康的文章的刊物和發表了一般錯誤觀點的學術組織加以區別,按照問題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確定政策界限和處理步驟。對於有關人員,要按照上述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一律不許以任何形式(例如向他們透露黨和國家的機密,提供印刷、發行條件及活動經費等)支持非法刊物和非法組織,或與他們保持曖昧聯繫甚至直接參與其活動。違者必須給予黨紀、團紀、政紀、校紀處分。情節嚴重,經過教育堅持不改的,要開除其黨籍、團籍、公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堅決反對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經過說服教育仍然頑固不改的,黨員應讓其退黨,團員應讓其退團。在他們退黨、退團以後,也還要教育他們成為奉公守法的公民。

  六、機關、學校和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有組織地辦好壁報、板報、校刊、學報以及小型學術刊物和文藝刊物,以豐富和活躍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對確有見解的好作品,要給予適當表揚,並負責向報刊推薦。黨委必須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思想政治領導,並組織強有力的編輯班子。

  壁報、板報、校刊、學報和其他報刊,特別是各種全國性的報刊,都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辦出自己的特色,一律不准刊登煽動性的、反黨反社會主義的作品,不准轉載非法刊物的文章。要認真對待青年人的來稿,並積極引導、培養、鼓勵他們撰寫思想健康、有學術或藝術價值的作品。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條實際上已經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責成中央宣傳部和國家出版局,中央政法委員會和民政部,依據這些規定,分別研究制定出版登記法和結社法、集會法,從法律上進一步保證人民民主權利,嚴厲禁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主義、危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言論和行動。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集會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予以公布。公布以前,各地在處理有關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等類問題時,一律嚴格按照本指示的原則辦理。

  八、進一步發展黨內、團內和國家機關、學校及企業、事業單位內的正常的民主生活,充分保證人民的民主權利,提倡和鼓勵在各該組織內部暢所欲言、言無不盡,為人民群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有利的條件。有關方面要認真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好的要儘可能予以採納,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要耐心解釋。在組織內部用口頭的或文字的形式發表各種意見,即使有嚴重錯誤,只要不是蓄意反黨反社會主義,都要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幫助他們改正。對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批評意見,即使事實不盡完全相符,言詞有些過激,也不准採取任何方式進行打擊報復。

  本指示要首先向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傳達,進行認真討論,堅決保證執行。黨員、團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去同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有過聯繫、對他們有過支持的,要如實向組織上報告,並保證以後斷絕一切聯繫。然後,要傳達到全體職工、全軍指戰員、高中以上各類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高中以下各類學校教職員工、農村社隊幹部和知識青年、城鎮待業知識青年。請各地在六月底以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一次執行的情況。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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