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發〔1986〕11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
1986年5月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發〔1986〕11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先後派出(即公派)三萬餘人出國留學,還有一批人員自費出國留學。根據派遣計劃和要求,目前已有一萬六千餘名公派留學人員學成回國。這幾年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吸收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提高人才素質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絕大多數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表現是好的。他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學習刻苦,成績優良,不少人在科研工作中還有所創新和突破,受到了國內外的好評,為祖國贏得了榮譽。學成回國的留學人員,在科研、教育、生產等崗位上努力工作,成績顯著,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各個行業的骨幹力量,為四化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央認為,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各種形式派遣出國留學人員完全符合對外開放的長期方針,今後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下去。為此,必須正視目前在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和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派遣計劃緊密結合國家建設的需要不夠,學用脫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些留學人員回國後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注意,並本着總結經驗、引導教育、興利除弊的原則,切實加以解決。

一、 進一步明確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方針

派遣出國留學人員要從我國四化建設的實際出發,密切結合我國生產建設、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需要,以解決科研、生產中的問題和增強培養高級人才的能力。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加強對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創造條件,使留學人員回國後學以致用,心情舒暢地發揮作用,為祖國建設做出貢獻。

二、 改進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計劃

在「七五」期間,我國公派留學人員的總數大體保持現有的水下。鑑於國內高等教育事業已有較大的發展,教學與科研水平都有較大的提高,今後培養研究生應立足於國內,以國內培養為主。因此,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着重派出進修人員、訪問學者;除學習語言和個別特殊學科外,一般不派大學本科生;要適當減少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增加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並積極開闢中外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培養博士的途徑。

適當調整公派留學人員的學科比例。派出人員應以學習應用學科為重點;在外語、基礎理論科學等方面,也要有計劃地派出適當數量的留學人員。

適當調整公派留學人員去往國家的分布比例。派人出國留學要符合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博採各國所長,為我所用。

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要注意政治條件、業務條件和必要的外語能力;要選派那些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好,在實際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出國學習。今後對出國留學人員,除已有協議者外,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參加實際工作的年限。

要改革公派出國研究生的招生辦法。為了便於對出國留學人選的思想品德和業務水平進行全面考核,並使他們到國外選學的專業和課題符合國內需要,從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實行將大部分公派出國研究生名額分配到用人單位(包括高校、研究單位和其它用人單位),小部分由國家統一掌握,並指定代管單位;採取考試、考核與推薦相結合的選拔方式。在國外學習期間,由用人單位、代管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互相配合,同留學人員保持聯繫,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要建立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獎學金制度、貸款制度和由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與派出單位簽訂協議書的制度,明確出國留學人員和派出單位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除包括國家、地方和單位公費派出和與國外交換的留學人員外,還包括國家、地方、單位以及個人經本單位同意,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多種渠道而出國的留學人員。後一類留學人員的派出也要納入國家培養人才的計劃,按照上述精神加強管理。

三、 加強對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服務工作

出國留學人員應該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專門人才。對出國留學人員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愛國主義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教育,使他們樹立艱苦創業、振興中華的思想,勤奮學習,學成及時回國,參加國家建設工作。對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結合國外的特點,堅持正面教育,方式、方法靈活多樣。留學人員管理部門、駐外使領館應滿腔熱情地關心和幫助留學人員解決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幫助他們及時了解祖國的發展和需要,做好為他們服務的工作。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按計劃努力完成學習任務,及時回國工作。對於要求變更所學專業方向、學習目標及延長期限的,要經過審批,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於申請做「博士後」研究的,其研究工作對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有益並經派出單位同意的,可予以支持。

為了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研究,並保證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今後,對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不再鼓勵配偶、子女出國探親。對在國外學習時間較長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可按國家對留學人員的探親規定,回國探親,或由其配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申請短期出國探親。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除經國家教委特殊批准者外,不得改變身份受僱於外國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

四、 加強對自費留學人員的指導與管理

由親友資助出國自費留學也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應繼續予以積極支持。自費出國留學也應保證一定質量,並參照國家對公派留學人員的管理辦法積極加以指導。國家對於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要象對待公派留學人員那樣給以關心和愛護。國內各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要加強與自費留學人員的聯繫,幫助他們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鼓勵他們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對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回國自費留學人員,國家在回國旅費和國內安家費等方面給予幫助。在分配和使用上,應與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一樣對待,量才錄用,發揮他們的專長。

要改進自費出國留學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國內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應努力完成培養單位規定的學習和研究計劃,一般不應自費出國;應屆大學生畢業生已列入國家分配計劃,要求自費出國留學的,要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在職人員,在聘任期內要求自費出國留學的,要徵得聘任單位同意,由主管部門審批。

五、 努力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回國留學人員的作用

安排好留學人員回國後的工作,以充分發揮回國留學人員的作用是整個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我國落實知識分子政策的重要方面,必須引起各有關方面的重視。今後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按學以致用的原則分配和使用。對於確屬學非所用的,應該及時在本系統內,甚至跨系統進行調整。各單位在選派出國留學人員時,就要認真地細緻地考慮他們回國後的工作和使用,及時準備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廣大留學回國人員要學習老一輩留學回國人員艱苦創業的精神,以主人翁的態度,與所在單位共同努力,創造條件,開展工作。

六、 改進管理體制,加強統一領導

對出國留學人員的工作,應該統一政策,加強管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

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的工作。全國所有單位派出的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由國家教委的駐外機構統一負責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工作,也由國家教委負責。

國家教委負責制定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包括進修人員、研究生和大學本科生)的派出計劃和回國後的工作分配。國家科委會同國家經委負責制定高等學校以外公派出國留學人派出計劃和回國後的工作分配。國家科委負責跨系統的調配和協調工作。

凡屬由工商、交通、農業、衛生、金融等企業派往國外對口單位進行實習培訓人員的計劃、選派及國外管理工作,仍由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負責管理和協調。

國家教委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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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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