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溫州市少數群眾占領公安局問題的批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溫州市少數群眾占領公安局問題的批示
1966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

請浙江省委即派負責同志前往溫州,向進入公安局的群眾和全市人民宣讀中央的指示,並負責處理那裡的問題。其他地方如發生類似問題,請照此辦理。

公安機關是專政機關,是無產階級國家的專政工具,任何時候,都要保證它能正常地執行職務。中共中央九月二日批轉公安部黨組的報告中曾規定:「歡迎群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幹部送大字報,提意見,對於領導幹部如犯有嚴重錯誤,可以報請上級給予停職或撤職,但不要直接扣捕,不要進入公安機關,不要打派出所。」溫州市少數群眾占領公安局,對維護治安、進行對敵鬥爭和保衛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都極為不利。希望你們立即退出,使公安機關能協同人民解放軍執行維護治安和對敵鬥爭的職責。公安機關有任何缺點錯誤,都應在公安機關以外的地方進行批判,協商解決。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