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改革的通知 中發〔1991〕12號 1991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建國以來,我們黨所倡導並要求共產黨員帶頭實行的以破除迷信、喪事簡辦、遺體火葬為主要內容的殯葬改革,對於移風易俗、推動社會風氣的進步,產生了積極作用和深遠影響,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支持和響應。近幾年來,黨內許多老同志和人民群眾就進一步實行喪事改革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去年,中央向黨內轉發的中央顧問委員會27位老同志《關於取消向遺體告別儀式的建議》,得到了全黨同志的擁護。徐向前、蔡暢、李一氓等不少老同志生前都留下後事從簡、不搞遺體告別、不開追悼會的遺囑,為全黨作出了榜樣。中央高度評價這些老一輩革命家的高風亮節和博大胸懷,並號召全黨同志向他們學習。中央認為,堅持喪事簡辦,其意義不僅在於節約人力物力,而且在於體現了共產黨人為人民的利益奮鬥終身的根本宗旨。它對於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移風易俗,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對逝世同志最好的紀念,就是發揚他們的革命精神,繼續他們未竟的事業。中央要求黨和國家高級幹部在堅持喪事改革上做全黨和全社會的表率。為此,對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改革通知如下:
一、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喪事應本着從簡的原則,由組織辦理,家屬、親友要積極配合。對逝世者生前關於喪事簡辦的願望,組織和家屬、親友應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不舉行遺體告別儀式,不開追悼會。
三、逝世者的生平由組織負責撰寫。家屬、親友可以向組織提供有關情況,但不應干預。
四、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除個別經中央批准按有關民族、宗教禮儀辦理喪事外,均實行火葬,骨灰安放在當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點,不修墓建碑。對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處理,不組織到外地撒散。
五、黨和國家高級幹部逝世後,只公布逝世者的簡要生平。要特殊報道的,須經中央批准,並着重報道對逝世者生前業績、品德的緬懷。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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