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農村,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不成立紅衛兵等組織的批示
中共中央關於農村,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不成立紅衛兵等組織的批示 中發〔66〕509號 1966年9月25日 |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黨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各黨委、黨組,總政治部:
中央同意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建議農村,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不成立紅衛兵等組織,主要還是搞好民兵工作的意見。但是有的農村,工礦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已經建立紅衛兵、赤衛隊等組織的,可暫時保留一個時期,只搞文化革命活動,不要動用民兵的武器,不要再進行內外串聯,也不要再發展紅衛兵等組織;有的例如涉及外事的機關、團體,招待外賓的旅館服務單位也可經過紅衛兵等組織群眾的醞釀,自動的取消這些組織。這些組織不論保留與否,都應根據八屆十一中全會決定的十六條,林彪同志、周恩來同志三次在天安門接見外地來京學生的講話和最近人民日報的有關社論,首先加強這些組織的政治思想工作。
此件發到縣、團,地方傳達到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公社,學校黨委,黨政機關、群眾團體黨委、黨組。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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