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奪權鬥爭宣傳報導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奪權鬥爭宣傳報導問題的通知 1967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關於各省、市、自治區奪權鬥爭的宣傳報導問題,中央作如下規定:
(一)各省、市、自治區領導奪權鬥爭的臨時權力機構,叫什麼名稱?是不是真正做到三結合(即由真正代表廣大群眾的革命群眾組織的負責人、人民解放軍當地駐軍的代表、黨政機關真正有代表性的革命領導幹部組成的)?今後要先報告中央,經中央批准後,再在當地報紙上發表。
(二)各省、市、自治區和各城市的政權組織形式,除對上海中央另有指示外,一般的不要採用人民公社的名稱。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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