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員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員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1959年11月2日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日)

目前,各地正在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摘掉確實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在最近期間,全國約有四萬五千名左右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對於這批人的工作分配、生活待遇和入校學習等問題,應該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予以處理。

一、國家薪給人員中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以後,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凡是摘掉右派帽子的人,過去沒有開除公職,實行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的,一般地都應該根據工作的需要和他們的工作能力、技術專長,分配以適當的工作。現在分配的工作職務,一般要低於他們受處分以前所擔任的職務,並且不要讓他們擔任機要部門、要害部門的工作。在摘掉帽子以後,已有工作職務的,現在一般不要變更。如果現任極不適當的,可以個別地予以調整。所有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不經過相當長時期的考驗,一律不得提拔和使用。

(二)凡是過去已經開除公職實行勞動教養或者自謀生活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應該幫助他們就業。

(三)沒有摘掉右派帽子以前,取消了工資級別、只發生活費的,現在應該根據分配的工作職務,來評定工資級別。原來降職、降級、降薪處分的,現在工資級別一般不動,工資級別高於現在職務的不予降低;工資級別降得過低的,可以個別調整。

二、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後,他們分配工作和生活待遇:

(一)凡已開除學籍、實行勞動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可以允許回校學習(根據其原來學習情況,插入適當年級),回校學習後,停發勞動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生活困難的,按助學金辦法處理。

(二)凡保留學籍、實行勞動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可以允許回校學習(根據其原來學習情況,插入適當年級),回校學習以後,停發勞動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生活困難的,按助學金辦法處理。

(三)原來學習國防、外交、尖端技術等機密專業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一律不得學習原專業,可以轉學別的專業和其他學校,或分配適當的工作。

(四)畢業生中已分配了工作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根據他們的工作表現和時間的長短,有的需要給與一年左右的見習期,並發給見習期間的工資;有的可以正式分配工作,並根據其所任職務和工作表現評定工資。

(五)畢業生中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後,凡是沒有發給畢業證書的,應予補發。

三、軍隊中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員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問題,由軍委另行規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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