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的決議
中共中央 關於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的決議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76年4月7日於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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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關於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的決議
(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了發生在天安門廣場的反革命事件和鄧小平最近的表現,認為鄧小平問題的性質已經變為對抗性的矛盾。根據偉大領袖毛主席提議,政治局一致通過,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保留黨籍,以觀後效。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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