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中涉及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中涉及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1979年8月17日 |
文件 |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和地方黨政軍領導機關,都抓緊解決了一大批歷史遺留的重要問題,並經中央批准,相應地撤銷了一批歷史上錯誤的中央文件或糾正了有關中央文件中的錯誤部分。這些,都是完全正確的、非常必要的。
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長期干擾破壞,在中央下發的文件中,有的是他們出於篡黨奪權的需要,採取欺上壓下的手法,打着「高舉」、「緊跟」的旗號,蓄意歪曲、篡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正確路線,兜售了極左路線的修正主義貨色;有的是在他們直接操縱把持下,炮製的假經驗、假材料。在其它的許多中央文件中,也或多或少地被他們塞進了一些極其荒謬和錯誤的思想觀點。這類文件,數量很多,情況複雜,如果一一清理、撤銷,不但工作量大,實際也不必要。
現在,全國範圍的揭批林彪、「四人幫」的群眾運動已基本結束,文化大革命中的重大是非已基本澄清,全黨工作的重點已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當前最重要的,是要積極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和群眾,把仇恨集中到林彪、「四人幫」身上,解放思想,振奮精神,發憤圖強,團結一致向前看,團結一致搞四化。為此,中央認為有必要就進一步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中涉及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處理辦法,作如下通知:
一、粉碎「四人幫」以來,中央發的一系列文件,中央領導同志在多次重要會議上代表黨中央作的重要講話,特別是黨的十一大文件、十一屆三中全會文件、去年十一月、今年四月兩次中央工作會議文件,和五屆人大第一、第二次會議文件,對林彪、「四人幫」篡黨奪權的反革命罪行,對他們推行的極左路線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現,都已作了系統、全面、深入的批判;在撥亂反正中,對一系列重要問題都基本上有了新的正確的分析和提法。對於林彪、「四人幫」製造的冤假錯案,及歷史上錯誤點名批判和處理的、曾經在中央和地方擔任過重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絕大部分也都得到平反昭雪。按照黨的一貫原則,中央過去所發文件的內容、提法和決定,同中央新發文件的內容、提法和決定相矛盾、相牴觸的,一律應以新的文件為準,舊的文件或其中的有關部分自然失效,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不必再一一宣布撤銷。
二、中央和地方黨政軍領導機關,對少數目前正在或尚未清理的歷史重要遺留問題,都要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抓緊進行工作,爭取在短期內儘快求得解決。至於在清理和解決這些問題中,凡是涉及過去中央同意和轉發了的中央各部門、各地方黨委的報告及其它文件,完全錯的完全糾正,部分錯的部分糾正。並由有關黨組織根據上述中央新發的有關文件的內容、提法和決定,實事求是地重新寫出自己的結論或決定,報中央審查批准後宣布執行。凡涉及中央正在或尚未處理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時,應將有關情況和意見報告中央,由中央一併考慮解決。對一切冤假錯案中被誣陷、打擊、迫害的黨員、幹部和有關人員的平反昭雪問題,仍照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前一時期,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各部門,就清理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到的有關中央文件,要求予以撤銷或部分糾正問題向中央作的請示報告,至今中央尚未批覆的,都應按上述原則辦理,一般不另作復。
四、中央和地方黨政軍領導機關自己發的同類文件,也可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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