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80)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80年4月7日 |
中發國發〔1980〕31號 |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
(一九八○年四月七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黨組,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同意《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現發給你們。
西藏地處我國的西南邊疆,和尼、印等國接壤,國境線近四千公里,戰略地位十分重要。全區地域遼闊,自然資源豐富,生產潛力很大。藏族人民是我國主要少數民族之一,大部住在西藏,藏漢人民在歷史上和睦相處的歷史很悠久,但因歷代統治階級的錯誤政策,也發生過不少隔閡。所以對西藏自治區各項問題的處理,必須十分重視和慎重。
西藏是祖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政治、經濟、文化和自然條件都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民族自治區。藏族人民勤勞、樸實、智慧、勇敢,熱愛祖國、熱愛共產黨、熱愛解放軍。藏族人民在歷史上,對整個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曾起過重要作用。近三十年來,在黨中央領導下,自治區黨委和各級黨組織,帶領全區藏漢等各族廣大黨員、幹部、駐藏解放軍,發動和組織藏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群眾,團結藏族愛國民主人士,建設西藏,保衛邊疆,維護民族團結,捍衛祖國統一,取得了很大成績,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也應指出,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對於黨的民族政策、經濟政策、宗教政策、統戰政策、幹部政策等方面的嚴重破壞,西藏人民和全國其他地方的人民一樣遭受了苦難。中央對於西藏各族同胞表示親切的關懷和慰問。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西藏自治區的中心任務和奮鬥目標是:以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幹部和各族人民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西藏實際情況出發,千方百計地醫治林彪、「四人幫」造成的創傷,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義化科學水平,建設邊疆,鞏固邊防,有計劃有步驟地使西藏興旺發達、繁榮富裕起來。這對於逐步實現藏漢各族人民在經濟和文化上的事實上的平等,進一步密切黨和藏族人民的關係,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勝利地進行國際鬥爭,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各民族的存在,多數是千百年歷史形成的,在今後很長期間也將繼續存在。在我國各民族都已實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間的關係都是勞動人民間的關係。因此,所謂「民族問題實質是階級問題」的說法是錯誤的(馬恩列斯和毛主席都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毛主席在支持美國黑人鬥爭時所說「民族鬥爭,說到底,是一個階級鬥爭問題」,是指美國廣大黑人同美國壟斷集團和反動派之間的矛盾是階級矛盾,廣大黑人同白人勞動者聯合起來,才能實現自己的解放。毛主席這個論斷,完全不能適用於我國解放後的民族關係),這種宣傳只能在民族關係上造成嚴重誤解。如果進藏幹部和解放軍在幫助藏族人民完成社會改革以後,以「恩人」和當然的「領導者」自居,不努力培養本地幹部並幫助他們真正當家作主和正確處理民族關係(既反對大漢族主義也反對地方民族主義,鞏固祖國各民族的民主平等的團結統一),輕率地把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說成是階級鬥爭,那末我們就不但不能加強民族團結,而且必然要給內外敵人以可乘之機。這是所有進藏同志都必須充分了解,萬萬不可粗心大意的。
發展西藏建設,仍然應當主要依靠西藏黨政軍和各族人民,艱苦創業,共同努力。同時,中央各部門也要加強對西藏工作的正確指導,並且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條件,組織全國各地積極給他們以支援和幫助。考慮到西藏的特殊情況,總結過去的經驗,今後必須注意以下八項方針:
一、中央各部門都要注意了解、研究西藏的實際情況,根據那裡的自然條件、民族特點、經濟結構、各族人民的思想覺悟和生活狀況,制定有關工作的方針、任務和政策,實行具體指導。一切決定和措施,必須首先確實得到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則就要修改或等待。切忌主觀、片面、一般化、一刀切的領導作風和工作方法,不要盲目地、硬性地推廣內地的和漢族的工作經驗。
二、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要積極協助中央和國務院,系統調查研究西藏工作情況,主動提出建議,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好西藏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對於有關西藏工作的重大問題,要事先徵求西藏自治區黨政領導機關的意見,並請示報告中央決定。
三、中央和中央各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制度,發往全國的文件、指示、規定,凡是不適合西藏實際情況的,西藏黨政群領導機關可以不執行或變通執行。但重要的問題要事先請示,一般的問題要事後報告。西藏地廣人稀,脫產人員的編制和財政支出決不能照搬內地的一套,目前必須精兵簡政,以便把有限的資金用到確實最必需的地方。中央各部門召開的和西藏工作無關或關係不大的會議,西藏可不派人參加。
四、大力培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幫助他們把建設西藏的主要責任承擔起來。內地調往西藏的幹部,要根據實際需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除了調派必要的領導骨幹外,主要應有計劃地輸送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及其他有專門知識和能力的人才,如醫生、教員、科學技術人員等。
五、中央各部門,特別是計劃、經濟、文教、衛生部門,在制定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照顧西藏的特殊需要,儘可能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在物質、技術等方面給以積極的支援。
六、全國各有關地方和單位都要根據上級的指示,認真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要注意關心和照顧進藏幹部和職工的家屬子女,幫助他們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對調回內地的進藏幹部和職工,要妥善安排和解決好他們的工作、學習、療養和生活等問題。要嚴格控制各類人員自行流入西藏。
七、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對於《紀要》中提到的和自己工作有關的問題,要專門研究,制定措施,抓緊解決。並將落實情況報告中央。
八、西藏自治區黨委要按照黨的十一屆三、四、五中全會和《紀要》的精神,認真總結過去工作,發揚成績,克服缺點,糾正錯誤。重新審訂全區經濟建設規劃,對發展農、牧業生產,發展對外貿易,調整、改善經濟管理體制,在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業等一系列問題上糾正各種「左」的偏向,落實黨的農牧業、財貿、文教、民族、宗教、統戰等各項政策,要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抓緊解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力爭在短期內取得比較顯著的成效。
中央相信,西藏的廣大黨員、幹部、駐軍指戰員、職工群眾和各族人民,一定能夠加強團結,根除派性,顧大局,向前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的精神,和中央關於西藏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在發展西藏建設,保衛祖國邊疆的鬥爭中,作出更大貢獻,奪取更大勝利。
中央着重指出,鞏固漢族同藏族、維族、蒙族和其他邊疆以及內地的各少數民族的團結,改善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狀況,是一個具有偉大歷史意義和戰略意義的重要任務。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十年浩劫,我們黨的民族政策(包括宗教政策)受了很大摧殘,漢族和許多少數民族之間又產生了相當的隔閡,必須用極大的努力才能恢復各民族間的相互信任和團結。我們建國已經三十多年了,加以目前國際形勢複雜,我們如再不抓緊時間迅速大力改善民族關係,就將犯極大的錯誤。全黨對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必須有統一的充分的認識。
中央認為,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同樣適用於全國其他民族自治區和自治州、縣。由於各民族自治地方又各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所以《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各項具體內容,只供參考。中央希望,各有關地方黨委根據這個文件的基本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檢查一次自己的領導工作和執行民族政策的情況,並且擬定今後改善黨的領導、落實民族政策、做好各項工作的措施。如有重要問題和意見,望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四月七日
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
中央書記處於一九八○年三月十四日、十五日,召開了西藏工作座談會。中央書記處部分同志聽取了西藏自治區在京的幾位負責同志的工作匯報,並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根據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的精神和中央書記處同志的指示,與會同志經過座談討論,進一步明確了今後西藏建設的方針、任務和若干政策問題。一致認為,這次會議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西藏各族人民的關懷,對今後的西藏工作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
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自從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和西藏和平解放以來,全區的廣大黨員、幹部、駐軍指戰員、職工群眾和藏族、門巴族、珞巴族等各族人民,緊密團結,並肩戰鬥,經過平息叛亂,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區域自治政權,永遠結束了封建的農奴制度,使百萬農奴在政治上得到徹底翻身解放。但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由於林彪、「四人幫」推行極左路線,嚴重阻礙和損害了西藏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破壞了黨的民族政策和親密團結的民族關係,給農牧業生產和群眾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難。
粉碎「四人幫」以來,自治區黨委和各級黨組織,團結藏族、門巴族、珞巴族等各族人民,堅決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指示,深入開展了揭批林彪、「四人幫」的鬥爭,糾正了大批冤假錯案,逐步落實了黨的民族、統戰、宗教等各項政策,恢復和發展了農、牧、工業生產,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績。廣大農牧民生活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由於歷史上封建農奴制度的反動統治,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加上自然災害的影響,以及我們工作中的某些缺點錯誤,所以,至今西藏的農、牧、工業生產水平仍然很低,交通運輸仍很困難,文化教育還很落後,群眾生活還很貧困。各族人民渴望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在新的形勢面前,有許多緊迫的工作需要我們抓緊做好,有許多重要問題需要我們認真解決。我們必須振奮精神,努力工作,團結一致向前看。
(二)
當前和今後長時期內,全區的中心任務和奮鬥目標是:以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幹部和人民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千方百計地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學水平,建設邊疆,鞏固邊防,有計劃有步驟地使西藏興旺發達、繁榮富裕起來。全區黨政軍和各族人民都要圍繞這個中心努力工作,為實現這一目標共同奮鬥。
要根據西藏的自然條件、民族特點、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安排和發展國民經濟。
以發展農、牧業為主,逐步地調整好農、牧、林、副、漁業生產的布局,建設好生產基地。農業生產,要改善耕作方法,合理安排種植計劃,適當恢復青稞、豆類的種植面積,努力提高產量。要特別重視牧業生產,調整畜群結構,提高養畜質量,增加畜產品。大力保護各種自然資源,保持生態平衡。重視植樹造林,開發漁業生產。每個地區和縣、社,都要真正做到因地因時制宜,區別不同情況,宜牧則牧、宜農則農、宣林則林。無論牧區、農區或半牧半農區,都要以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全面發展;有計劃有領導地發展副業生產,進行土特產品的種植、採集、狩獵和加工。
發展工業,首先要調整、整頓好現有工業企業,挖掘潛力,發揮效用。要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資源,着重發展輕紡工業,決不要搞無米之炊。要調動手工業工人的積極性,普遍發展手工業和修理業。還要充分利用水力、地熱等資源,發展動力和燃料工業。
發展交通運輸業,要積極改善內地和西藏之間的交通運輸狀況。除了加強青藏、川藏公路的養護和維修,儘快鋪完青藏公路的黑色路面外,要努力創造條件,改善交通手段,發展航空運輸。還要按照國家興辦、群眾自辦和民辦公助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土洋結合等有效辦法,發動和組織群眾修築便道、公路,架設索道、橋梁,特別是建築和養護好區內的幾條主要公路,儘快做到拉薩到阿里和昌都兩地能夠常年通行汽車。
發展商業、民族貿易和對外貿易,要加強政策觀點和群眾觀點。國營商業要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努力做到把群眾需要出售的農、牧、林、副、漁產品和各種土特產品收購起來,把真正適合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需要的生產、生活資料供應給群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堅持總的不賠不賺的方針,保持物價的相對穩定。從生產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出發,積極發展對外貿易;按照平等互利和以物易物的原則,開放和發展邊境小額貿易。
發展文教衛生事業,首先要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普及小學教育,掃除藏文文盲,藏漢各族學生都要學習藏文。儘快地把民辦小學轉為公辦,有計劃地發展初、高中學校。編印藏文課本,提高教學質量。自治區的各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主要應當招收藏族和門巴族、珞巴族等少數民族的學生,為建設西藏培養專業人才。積極發展民族的、科學的、群眾性的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事業。繼承和發展藏醫藏藥和藏曆、氣象學。繼續實行各族群眾和學生免費醫療、免費看電影的制度。
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都必須分別輕重緩急,主次先後,統一計劃,加強領導。要大力發揚艱苦創業、勤儉節約的精神,緊縮非生產性開支,緊縮吃商品糧的人口。一切不應該辦的事堅決不辦,一切不應該花的錢堅決不花,一切不應該設的機構堅決不設,最大限度地把人力、物力和財力集中到經濟建設上來。
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特別注意組織、安排好邊境地區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對現有十多萬缺衣少吃、生活特殊困難的群眾,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扶持他們發展生產,克服困難,儘快改變貧窮落後的面貌。
(三)
要加快西藏建設,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落實政策,緊密結合實際,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幫」的極左路線,堅決肅清他們的流毒,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並且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努力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繼續落實黨在農村、牧區的經濟政策。要充分尊重生產隊的自主權,建立健全生產責任制,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調整、改善管理體制。在社員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和家庭副業等一系列問題上,要堅決糾正各種「左」的偏向。林木果樹,誰種誰有。堅持低稅政策。糧食徵購,一定幾年不變。在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前提下,一切有利於加快生產發展的組織形式和管理辦法,只要經過群眾討論同意,重要的報告縣以上領導機關批准以後,都可以試行或採用。
堅決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密切各族人民的關係,加強各族人民的團結,始終是西藏必須非常重視的大問題,是我們各項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要經常對黨員、幹部、軍隊、職工群眾和各族群眾進行黨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既要着重反對大漢族主義,也要防止地方民族主義。今後每年都要定期檢查一次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發揚成績,糾正錯誤,解決民族關係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一切不利於民族團結的因素。要特別注意:(1)積極培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逐步做到自治區縣級以上黨政群機關以藏族幹部為主體。對他們要大膽提拔,放手使用,熱情幫助,具體指導,使他們有職有權有責,充分發揮作用。同時,要關心他們的生活,解決他們的困難。(2)認真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重視使用藏文藏語,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自治區黨政機關行文必須使用藏漢兩種文字,要培養翻譯人員,設立翻譯和印刷機構。漢族幹部要學習藏語藏文,民族幹部要學習漢語漢文。(3)提干、徵兵、招工、招生,都要合理分配,並保證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應有的名額。工交、財貿、文教、科研等單位,都要儘量吸收藏族幹部和職工,培養民族知識分子和職工隊伍。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政策。信奉喇嘛教,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在西藏人民群眾中有深遠影響,必須慎重對待。如果處理不當,就會脫離群眾,影響民族團結。既要尊重信教群眾的正常宗教生活,又要積極對他們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學文化教育。要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管理,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各種非法活動。為了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對現有寺廟要保護、維修;對佛學和宗教經典有研究、造詣的喇嘛,應作為知識分子對待,在繼承和發展藏族文化的優良遺產方面,充分發揮他們的才能。少數還俗喇嘛自願回寺時,可予同意並給以必要的協助。對已散失或殘損的藏族文物典籍,應注意收集、保護和整理。還可以培養一些思想進步、遵守法紀的青年喇嘛,邊生產、邊學習、邊從事宗教活動;但要防止他們搞宗教特權,不許他們干預政治。
要繼續做好落實人的政策的工作。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錯案和重要的歷史遺留問題,凡是沒有糾正、解決的,要抓緊處理。切實糾正平叛擴大化、錯劃富農成份等問題。
要認真做好團結、教育、改造民族宗教上層愛國人士的工作。政治上給予關心,生活上適當照顧,給他們學習和為人民做好事的機會,鞏固和發展革命的愛國的統一戰線。
對達賴集團及外流藏胞的情況,要加強調查研究,實行爭取分化的方針。對他們留在國內的親屬,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注意安排他們的子女學習或就業。對回國參觀人員,要熱情接待,堅持原則,做好工作;對少數人的錯誤以至反動的言行,要給以批評、駁斥;警惕和防止他們的非法活動。
(四)
要加快西藏建設,必須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自治區各級黨委和黨的領導幹部,都要認真學習、堅決執行五中全會的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和領導水平,刻苦學習各種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按照黨的幹部條件,堅持「任人唯賢」的方針,認真培養、大膽提拔優秀的中青年幹部,加強領導骨幹,重視專業人才,調整健全黨的各級領導核心,發揚民主作風,加強集體領導,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三中全會的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發揚成績,克服缺點,糾正錯誤。真正做到一切從實際出發,按照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和憲法規定,行使權力,實現領導,進行工作。加強黨的建設,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有計劃地輪訓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黨員質量,在建設西藏、保衛邊疆的鬥爭中,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堅決精簡機構,轉變作風,領導幹部帶頭深入實際、深入群眾。一切重要方針、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工作的部署,務求慎重穩進;要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和民族宗教上層人士的意見,經過反覆考慮和典型試驗後,再逐步推廣。堅決克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瞎指揮、一刀切等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領導作風和工作方法。
(五)
加快西藏建設,內地進藏幹部、職工和駐藏解放軍肩負着莊嚴責任。所有新老進藏同志都要明確認識,調派他們參加西藏建設,是黨和人民對自己的信任和重託。這些同志一定要牢固樹立長期建藏、邊疆為家的革命思想,努力發揚英勇頑強、艱苦奮鬥的革命精神,模範地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全心全意地為西藏各族人民服務。要把內地進藏同志培養、鍛煉成為一支熱愛西藏、熟悉西藏、同西藏各族人民同甘共苦、血肉相連的精幹堅強的幹部和職衛隊伍,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西藏的事業中,長期發揮積極作用。駐藏解放軍要發揚進軍西藏和西藏解放初期的光榮傳統,繼續執行戰鬥隊、工作隊的光榮任務。要加強軍政訓練,提高軍政素質,保持高度警惕,嚴守戰鬥崗位,堅決打擊國內外敵人的破壞和搗亂。同時,要嚴格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積極做好駐地群眾工作,儘可能幫助群眾搞好生產和生活,支援地方建設。地方黨政機關和各族群眾要關心軍隊,熱愛軍隊,幫助軍隊。軍愛民、民擁軍,軍民團結如一人,共同建設好西藏,保衛好邊疆。
加快西藏建設,是光榮、艱巨的任務。只要全區廣大黨員、幹部、駐軍指戰員、職工群眾和各族人民更緊密地團結起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的精神,和中央關於西藏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我們就一定能夠為加快西藏建設、保衛祖國邊疆,作出新貢獻,奪取新勝利。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中國國情-中國網(轉自人民網). 2012-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8).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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