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糧食購銷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糧食購銷工作的指示
1958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由於1957年入秋以後,在全國農村中採取了大鳴大放的方式,展開了兩條道路的大辯論。首先是以糧食問題為中心的大辯論,批判了資本主義道路,堅定了廣大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決心。廣大農民對於重要農產品統購統銷政策的認識也大大提高了,因而糧食徵購情況一般是好的。絕大多數地區徵購糧食的進度比較快,有些省份並且做得很好。從1957年7月1日起,到1958年1月20日止,全國徵購的糧食已經入庫770億斤,比上一個年度同期多收了36億斤。估計1957年——58年度847億斤糧食徵購任務可以完成。

糧食銷售情況也比上一個年度好一些。從1957年7月1日到1958年1月20日止,銷售糧食374億斤,比上一個年度同期少銷了34億斤(銷售量主要是從1957年10月份起壓低下來的)。但是,八屆三中全會確定1957——58年度糧食銷售計劃為748億斤,要求比上一個年度減銷90億斤。要掌握748億斤的銷售計劃不被突破,必須在今後5個月內比1957年同期少銷56億斤,這個任務是相當艱巨的。如果工作做得不好,減銷90億斤的任務就會大部落空。現在個別地方已經有些農民開始鬧糧,其中有些是真正缺糧的,也有些是並非真正缺糧的,這應當引起各地嚴重注意。否則,春耕開始以後,有些地方又可能出現一股鬧糧的風潮,對於農業生產大躍進是極其不利的。

一方面,目前我國糧食固然並不寬裕,要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400斤、500斤、800斤的畝產指標以後,產需矛盾才能基本緩和下來。但是,另一方面,必須了解,廣大人民的糧食消費的平均水平比解放以前已經有很大提高,並且有多次的事實證明,鬧糧的人只有很少數是真正的缺糧戶,多數是思想問題,或者在糧食消費方面有浪費現象。糧食問題是農村中兩條道路鬥爭的一個焦點,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一放鬆,資本主義自發傾向就會抬頭,有些不缺糧的也會鬧糧。因此,在今後一個比較長的時期里,以糧食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工作,必須抓住適當時機反覆進行,絕不能鬆懈。河南省的糧食購銷情況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河南省1957年災情較重,糧食產量比1956年減少11億斤,但是糧食徵購任務沒有減少,並且已經超額完成了;糧食銷售計劃也沒有增加,從1957年7月1日到1958年1月20日止,糧食銷售量只占該省全年計劃的33%。河南是全國對糧食銷售掌握最緊的一個省,也是農業生產高潮進展較好的省份之一。這就表明只要不斷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即使在一個省內有一部分地區糧食歉收和糧食消費水平比較低,也可以在全省保持穩定的局面,促進農業生產的躍進。反之,有些生產搞得好,年成並不壞,甚至是高額豐產的地方,由於思想問題解決得不透,或者糧食大辯論和糧食購銷工作脫節,辯論的時候沒有很好地結合徵購任務和銷售計劃,搞購銷工作的時候又沒有很好地結合思想工作,結果,糧食徵購計劃則完成得不好,銷售突破計劃,有的地方甚至已經出現鬧糧的現象。這也說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在糧食戰線上是關鍵性的問題。

為此,中央要求各地,凡是關於糧食問題的思想工作做得較差的地方,特別是糧食徵購和銷售工作搞得較差的地方,結合農村整風和大生產運動,在春耕以前,擠出一定的時間,主動地再進行一次以糧食問題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大辯論的補課工作,檢查一次糧食工作,並且加強勤儉持家和實事求是地節約用糧的教育。在透徹解決糧食思想問題的基礎上,妥善處理統購遺留下來的問題,力爭不突破國家銷售計劃。有災的地區以及原來對災情估計不足的地區,也必須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切實查實災情,實事求是地安排購銷計劃,災民的糧食供應標準應該比豐收年低。在一切豐收地區,必須加強工作,把應當收購的糧食,如數購足,並且力爭超額完成任務,真正做到以豐補歉。中央認為:各地凡是估計哪些地方可能發生問題,就必須採取堅決的態度認真加以防範和整頓,銷額該壓縮的壓縮,該增加的就增加,決不要馬虎和遲疑。如果等到鬧糧事件發生以後再去扭轉,那就會要陷於被動,就不僅影響生產,而且一定會比事前整頓要付出更大的力量和更多的時間,糧食銷量也會不合理地增加上去。這在1955年春季已經有過深刻的教訓。至於進行糧食大辯論補課工作的具體時間和做法,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安排。總的要求是,切實做好糧食購銷工作,保證在春耕開始以後不發生鬧糧現象,以免影響農業生產大躍進。

(此件可印發至縣委)

中共中央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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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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