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1950年10月10日
(一九五○年十月十日)

為了打擊帝國主義的陰謀破壞和徹底消滅蔣介石殘餘匪幫,為了保證土地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鞏固與發展中國人民的勝利,「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估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必須對於一切「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予以嚴厲制裁」;「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全黨和全國人民對於反革命分子的陰謀活動,必須提高警惕性」。這是黨中央、毛主席和人民政協共同綱領,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和肅清反革命殘餘問題,所給予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明確指示,也是全國人民目前迫切的要求。

但是,有不少幹部和黨委,或者由於在勝利後發生了驕傲輕敵思想,或者由於在新的環境中受了腐朽的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以致把統一戰線中的反對關門主義問題與在對敵鬥爭中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問題相混淆,把正確的嚴厲鎮壓反革命活動與亂打亂殺相混淆,把「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誤解為片面的寬大。因此,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發生了嚴重的右的偏向,以致有大批的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後甚至在經過寬大處理後仍然繼續為惡的反革命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不僅助長了反革命的氣焰,而且引起了群眾的抱怨,說我們「寬大無邊」、「有天無法」。這種右的偏向,必須採取步驟,加以克服。

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黨委,對於已被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應即領導與督促主管部門,根據已有的材料,按照「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經過審慎的研究,分別地加以處理。

對於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後特別是經過寬大處理後仍然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加以鎮壓。當殺者,應即判處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加以改造。對於這些案件的執行,必須公布判決,在報紙上發布消息(登在顯著地位),並採取其他方法,在群眾中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

對於罪惡較輕而又表示願意悔改的一般特務分子和反動黨團的下級黨務人員,應即實行管制。加以考察。這些分子如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則應予以嚴厲制裁。

對於真正的脅從分子、自動坦白的分子和在反對反革命的鬥爭中有所貢獻的分子,應分別予以寬大的待遇,或給以適當的獎勵。

(二)對於帝國主義的特務間諜組織和特務間諜分子,必須予以嚴厲的打擊。已逮捕者,應分別情況,依沽懲處,未逮捕而有證據或有重大嫌疑者,應依上級指示,予以逮捕。

(三)關於反革命案件的檢查,應由檢察、公安部門負責。其審判,仍由人民法院或軍管會軍法處負責。目前法院工作,應以處理反革命案件為重點。

為了防止在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中發生「左」的偏向,各級黨委必須堅持反對逼供信和禁止肉刑,必須注意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託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別重要分子,則須報告中央批准。關於外國人的處理必須經過政務院批准。

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情形,公安和司法部門應按級向上級作定期報告。

(四)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各級黨委應加強自己對於它們的領導,並適當地充實其幹部。監獄管理必須嚴密,必須有可靠幹部負責。

(五)關於執行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工作情形,各中央局必須於本指示發出一個月內即十一月十日以前,作出第一次報告,並訂出今後執行中央方針的計劃,電告中央批准,然後照此實行。

各中央局所屬的分局、省委、大市委、區黨委,關於在自己區域執行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工作情形及自己的工作計劃,必須於本指示發出四十天內即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向各中央局作第一次報告,此項報告同時發給中央一份。嗣後各中央局及分局、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均須每四個月由黨委書記負責,向中央及中央局作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專題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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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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