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廳字〔2015〕25號 2015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9月30日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選拔培養高素質社會主義法律職業人才的基礎性制度,對於加強法制工作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現就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為指導,以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終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制工作隊伍為目標,通過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培養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工作隊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方向、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選拔培養社會主義法律職業人才。
--堅持整體規劃,加強頂層設計,注意整體謀劃,確保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各項改革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堅持遵循規律。遵循法治工作隊伍行程規律,遵循法律職業人才特殊的職業素養、職業能力、職業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設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標準,科學設計和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法律職業人才選拔、培養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堅持積極穩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只對新進法律職業崗位人員實行考試和職前培訓,促進新舊制度妥善對接。
二、法律職業範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三)明確法律職業人員範圍。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四)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五)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制度。現將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考試方式,一年一考。根據國家法律職業從業要求,確定年度合格比例,現將有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由其負責對國家統一法律資格考試制度的設計、改革及合格標準的確定等項工作。
(六)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着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七)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組建權威的命題與考核專家隊伍。加強題庫、案例庫建設,每年更新案例庫,推進考試測評工作科學化、標準化、流程化。建立嚴格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安全體系,加強考場和保密標準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建成並使用集考報名、考務管理、監控指揮、資格證書管理、職前培訓管理、誠信記錄、信息公開等功能與一體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信息管理服務系統。
四、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八)建立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按照「統一標準、分系統實施」原則,建立法律職業人員任職前培訓制度。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主管部門會同法治實務部門制定法律職業入職前培訓的統一標準和相關規範,各相關部門按統一標準和規範分別實施培訓。實行「先選後訓」培訓模式,培訓合格者方可准予從事法律職業。落實「誰選誰訓」責任,職前培訓及培訓考核由選任部門負責進行。法官、檢察官職前培訓時間為一年;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人員職前培訓時間由政府選任部門根據時間需要確定;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職前培訓方式及時間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自行確定。
(九)統一職前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研究制定統一的職前培訓規劃,明確培訓方式、內容、期限、教材、師資和考核標準。利用現有法律部門培訓機構,分系統實施集中教學、崗位實習、綜合訓練等分階段有側重、統分結合的職前培訓。集中教學階段主要講授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實務知識。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階段,主要通過參與審判、檢察、律師和公證等業務實踐和輔助參與案件辦理等,訓練職業技能,提高參訓人員實際工作能力。
(十)加強職前培訓的組織保障。成立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國職前培訓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實施本系統職前培訓工作。加強職前培訓教學及實習基地建設。組織編寫職前培訓大綱,配套加強案例庫建設。建立職前培訓師資庫。規範職前培訓管理工作流程。職前培訓相關檔案、信息資料實行統一匯集管理。
五、完善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推進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職前培訓工作規章和配套規範,提高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範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完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名冊的公布和查詢制度。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違反考試規律、使用虛假證件報考、使用虛假證件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失信行為,及時公開曝光並懲處,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吊銷制度。加強對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吊銷標準。對違反憲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的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實行告誡或暫停、吊銷法律職業資格等懲戒制度。對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及時依法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六、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工作
(十四)做好與原相關制度的銜接工作。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在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繼續有效。
(十五)選拔特殊法律人才。對一些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但長期從事立法、法學研究的優秀法律人才,通曉國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領域稀缺的傑出法律人才,通過相關程序,可以直接選拔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
(十六)區別對待新老人員。在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工作且勝任現職務的,可繼續從事現工作。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以後新進入上述崗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提高思想認識。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對於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制工作隊伍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該項制度順利建立和有效實施。
(十八)明確部門責任。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職前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步推進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進程,保證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經費等各項保證措施,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充實人員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十九)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配套推進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緊密相關事項的改革。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公務員錄用制度及法學教育制度的銜接。研究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與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的銜接機構,推廣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簡化或免予相應等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做法。
(二十)強化宣傳輿論引導。做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方面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闡明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積極作用。及時發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公告,引導考生和社會預期。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應於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實到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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