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83年5月2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隨着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省、市、自治區一級機構改革工作的開展,一大批優秀幹部陸續被提拔到中央和省級以上的黨政機關領導崗位,其中大多數是年輕幹部。今後還將有更多的年輕幹部進入省級以上領導班子。這不僅加快了新老幹部合作和交替的進程,而且使高級幹部的結構逐步發生變化。在這個新老交替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對新任命的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的生活待遇應該如何處理,要求作出相應規定,以便掌握。

中共中央書記處、國務院認為,為了有利於年輕幹部的健康成長,有利於促進幹部制度的改革,同時,為了貫徹中央提出的對在職幹部既嚴格要求、又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對新提拔的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的生活待遇,不宜完全按照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辦理,需要作一些新的規定。本着上述精神,現對1982年機構改革以來新提拔的擔任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和副省長及其以上職務幹部的生活待遇作如下幾項暫行規定:

一、工資待遇

1 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的領導人,按國務院1982年12月《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調整工資後,其月標準工資不到200元的,在任職期間,每月補助50元,但補助費加上月標準工資的總數不得超過200元。
2 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主任,省、市、自治區黨委一把手,省長、市長、自治區主席,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下簡稱部長級幹部),按《決定》調整工資後,其月標準工資不到150元的,在任職期間,每月補助40元,但補助費加上月標準工資的總數不得超過150元。
3 中央、國家機關的副部長、副主任,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副書記,副省長、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政協副主席(以下簡稱副部長級幹部),按《決定》調整工資後,其月標準工資不到120元的,在任職期間,每月補助30元,但補助費加上月標準工資的總數不得超過120元。

二、汽車配備

部長級以上幹部,可以配一輛專用汽車。副部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不配專車。

三、秘書配備

部長級以上幹部,可以配一名專職秘書。副部長級幹部,不配專職秘書,由辦公廳(室)指定人員辦理有關秘書事宜。

四、宿舍

副部長級以上幹部的宿舍,原則上不作調整,不予擴建。對個別住房確實擁擠的,可根據家庭人口和工作需要,按略高於本機關中層領導幹部一般住房標準作適當調整。
部長級以上幹部,可以在宿舍設一間會客室,房租由所在單位報銷。

五、醫療

副部長級以上幹部的醫療關係,原則上不轉,由衛生部門發給「門診醫療證」,在原合同醫院優先就診。需要住院、轉院治療的,可根據情況給以必要的照顧。

六、在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以前提拔,現仍擔任上述領導職務,尚未享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待遇的幹部,其生活待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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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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