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
廳字〔1997〕31號
1997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最近,個別城市自行設計製作市旗、市徽,並公開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規定,國旗和國徽是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我國的國旗、國徽代表着國家主權的統一和不可分割。自行製作和使用市旗、市徽,不符合我國國情,是不妥當的。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和《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的要求,嚴肅認真地使用國旗、國徽,自覺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要經常對廣大幹部群眾進行《國旗法》、《國徽法》教育,提倡有助於培養人們對國旗、國徽崇敬感的必要禮儀,增強人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主義情感,激勵全國各族人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

二、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不斷提高政治鑑別力和政治敏銳性,深刻認識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確保本地區不發生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問題。今後,如發現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要對所在地的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嚴肅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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