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
廳字〔2000〕61號
2000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作出了巨大貢獻。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離休幹部,並發揮他們的作用,是黨和國家關於離休幹部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離休幹部工作。在進一步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加強和改進離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採取得力措施,認真落實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廣大離休幹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補發拖欠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藥費,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政府要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在中央財政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歷史拖欠一次性補發之後,今後不能再發生新的拖欠。對今後因工作不力再度發生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拖欠問題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

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

  1982年建立幹部離退休制度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老幹部工作十分重視。各級黨委和政府為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採取各種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近年來,有些地方和單位出現了拖欠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以下簡稱「兩費」)的情況,個別地方和企業拖欠「兩費」問題還比較嚴重。為妥善解決「兩費」拖欠問題,確保不再發生新的拖欠,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拖欠離休幹部「兩費」的補發工作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予以補發。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負責補發;企業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予以專項補助,並通過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補發。各地要確保中央財政補發的「兩費」及時、足額地發到離休幹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實情況,通過輿論和群眾進行監督。

  二、通過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採取特殊政策、特殊辦法,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一)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增收節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強管理等措施,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幹部離休費,並實行由財政統一集中支付。

  2、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3、規範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統籌項目。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

  1、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實行單獨統籌(即: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可維持現行資金渠道不變,也可納入單獨統籌;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形式。

  2、離休幹部醫藥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籌集水平,一般可按當地上年的離休幹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3、實行單獨統籌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資金,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準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藥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核實後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4、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藥、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機制。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三、加強對離休幹部「兩費」落實工作的組織領導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做出了巨大貢獻。一次性補發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和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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