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辦發〔1999〕34號
1999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民間組織發展迅速,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已成為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有重要影響的社會組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間組織的發展與管理工作,近幾年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我國社會團體經過前一階段的清理整頓,總數為16.5萬多個,雖然數量比1996年的20多萬個有所減少,但質量有所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從總體上看,我國民間組織發展是健康的,作為黨和政府聯繫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正發揮着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

  但是,應當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民間組織的發展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對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實,行政管理力量嚴重不足,有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各類民間組織結構不夠合理。民間組織的自律機制尚未普遍建立,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甚至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民間組織中尚未普遍建立黨的組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時間,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暴露出一些新問題:

  ——西方敵對勢力利用民間組織同我進行「合法」鬥爭。他們往往以民間組織的身份出現,以學術研究或慈善捐贈為掩護,以資助、合作為手段,對我實施「西化」、「分化」戰略。1998年9月以來,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操縱,國內一些敵對分子有組織、有預謀地公然成立「中國發展聯合會」等一批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目的民間組織,制定並實施反動的政治綱領,宣稱要上台、要執政,氣焰十分囂張。

  ——非法民間組織增多,活動猖獗。1999年上半年,僅北京市就發現非法民間組織35個,比1998年同期增長23%.這些非法民間組織活動隱蔽,有很大的破壞性。有的在政治、經濟、宗教、民族等領域進行破壞活動;有的利用我國改革過程中尚待解決的敏感問題,策劃成立「下崗工人協會」、「退伍軍人協會」、「打工者協會」等組織,企圖製造事端;有的採取境外註冊、境內活動的方式與我鬥爭。一些非法民間組織有相當複雜的國際背景。

  ——氣功組織泛濫。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全國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氣功類社會團體就達1760多個,涉及近百個氣功功法;一些人打着氣功健身的幌子搞愚昧迷信、詐騙錢財,甚至進行反政府、反人類、反科學的活動。「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

  ——外國人在華和港澳台人士在內地擅自設立民間組織。不少地方出現了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設立的聯合會、基金會、俱樂部、同盟會以及境外民間組織的分會。這些組織不僅在當地異常活躍,有的還跨地區發展會員,從事非法活動,對我國進行滲透、破壞。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民間組織的管理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全黨對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

  民間組織管理、引導得好,其積極作用就會得到充分發揮;反之,則會帶來消極甚至破壞作用。依法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對待民間組織,不能片面追求數量,重要的是看質量,看它能否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這就迫切需要對其加強引導和管理。今後,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重心要放在提高民間組織的整體素質上,監督管理工作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當前,要注意抓好打擊敵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工作。那些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目的非法組織對我國社會政治穩定構成了重大隱患,危害極大。同他們的鬥爭;是嚴肅的政治鬥爭,關係到黨的命運,關係到社會主義的成敗,關係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必須認真對待,不斷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充分認識這一鬥爭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複雜性,時刻警惕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和分裂活動,防微杜漸,堵塞漏洞,全力維護好社會政治穩定,決不能掉以輕心。對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各地區、各部門要不斷提高認識,齊抓共管,確保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二、認真落實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中明確規定,對民間組織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這一管理體制是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必須切實予以落實。業務主管單位應對民間組織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責任。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法開展民間組織的登記審批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監督民間組織的各項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在上述哪個方面出了問題,除視情節追究民間組織負責人的責任外,還要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追究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主要領導的責任。要嚴格把好登記審批關,登記管理機關必須堅持登記標準,嚴格按登記程序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講政治,不能徇私情,干預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工作。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明確規定可以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外,所有民間組織都必須依法由民政部門統一登記,其他任何部門無權登記、頒發證書。無論哪個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都要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本單位批准成立的內部團體,不得在社會上活動。對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工作要繼續抓緊抓細,要對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全面清理,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民間組織,禁止設立氣功功法類、特定群體(退伍軍人、下崗待業人員、打工者等)類、宗族類和不利於民族團結的民間組織以及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民間組織。通過登記手段,對民間組織的結構和總量進行有效調控,確保民間組織與當地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目前,要加強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力量以適應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此要予以足夠重視。在機構改革中,要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力量,根據工作任務和性質核定編制,選派政治強、素質好、作風正的優秀幹部充實民間組織管理隊伍,做到有職能、有崗位、有專人,切實履行管理職責。要核撥必要的業務經費,尤其要保證辦案經費。

  三、加快法制建設,完善民間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要抓緊研究起草規範外國人在華和港澳台人士在內地設立民間組織的法規,力爭早日發布實施;儘快修訂《基金會管理辦法》。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的實施辦法。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研究起草或制定和完善關於民間組織的人事管理、稅收、財務、會計、票據、用工、工資和員工社會保障等規章,確保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四、強化民間組織的自律機制,提高我國民間組織的整體素質

  民間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主的民主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接受捐贈公示制度。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實行嚴格的章程審核制度,監督民間組織按照核定的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建立舉報制度,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嚴禁民間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和組織網絡系統。要責令內部制度不健全的民間組織進行整改;對違反章程、損害會員利益、違法違紀的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法處罰,從而幫助和督促民間組織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五、規範民間組織涉外交往活動

  民間組織在涉外交往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吸納境外民間組織為單位會員,原則上不推選或聘請境外人士擔任實職性領導職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確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為個人會員或擔任名譽性職務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黨員、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應邀加入境外專業、學術性團體或擔任該團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審批。民間組織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內地民間組織與香港民間組織交往,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處理內地與香港民間交往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廳字[1999]9號)執行。

  六、嚴厲打擊非法民間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及時查處和打擊非法民間組織,是一項十分敏感的工作,既要堅決果斷,又要注意政策。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間組織繼續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那些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目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敵對非法民間組織,要重點進行打擊。打擊敵對非法民間組織的破壞活動,要依法從嚴從快,力爭消除在萌芽階段。對組織、策劃破壞活動的首要分子和骨幹,觸犯刑律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為非法民間組織提供支持、資助和便利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對非法民間組織的查處,要堅持屬地管轄的原則。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充分發揮整體打擊優勢。

  七、切實加強領導,保證民間組織正確的政治方向

  民間組織能否健康發展,關鍵在於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不僅要把民間組織的發展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手段和內容,而且要將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提到議事日程,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綜合協調。領導同志要親自抓,經常聽取民政部門的工作匯報,掌握民間組織發展和管理的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重視和加強民間組織中黨組織的建設。各級黨委和各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民間組織中黨組織建設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在民間組織中的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民間組織中貫徹執行,保證民間組織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8]6號)精神。民間組織(特定組織除外)常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長期兼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須建立起黨的組織。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民間組織內的黨員自覺遵守黨的紀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要立場堅定,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並於年底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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